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9年 > 第1期

深龙府办〔2009〕5号关于修订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修订后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对象

  第二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扶持方式包括金融中介杠杆放贷和专项资助;

  (二)每年的具体扶持方式和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扶持:

  1、经营不善、近3年持续亏损的;

  2、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4、在劳动、环保、税务、工商、银行或财政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扶持范围:

  (一)重点扶持区内中小型旅游企业;

  (二)发展前景良好的旅游项目。

  第五条 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旅游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旅游项目;

  (二)按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装修的酒店;

  (三)酒店改造升级项目;

  (四)全区有较大影响的景区景点;

  (五)具有浓厚地方特色、效益良好的旅游项目;

  (六)连锁型经济酒店在龙岗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旅游项目扶持标准:

  (一)单个旅游项目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1000万元;

  (二)单个旅游企业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20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助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助扶持的旅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三星级以上饭店评定的;

  (二)获得三A级景区(点)以上评定的;

  (三)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

  (四)获得“绿色饭店”、“绿色景区”认证的。

  第八条对旅游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标准: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饭店再资助200万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新建的旅游饭店获五星级及以上评定的,按照《印发〈关于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龙府〔2007〕41号)给予资助。

  (三)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1000万元)。

  (四)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资助100万元。

  (五)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50万元。

  (六)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称号,资助5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区旅游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业类)申请的受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受理扶持申请;

  (二)根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组织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社会公示;

  (四)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区分管领导;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与扶持项目的档案;

  (六)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企业申请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时,应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纳税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一条 区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六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二条区旅游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的1个月内,召开局务会讨论研究或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已通过国家、省、市旅游专门评审机构评定认证的,不再评审。

  第十三条区旅游主管部门局务会研究通过或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同意的项目,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提交区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通过区联席会议审核的项目,由区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等。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旅游主管部门将名单报送区财政部门。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对企业的考察结果,给企业发放贷款;专项资助扶持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区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区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区经济发展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区经济发展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旅游企业,应定期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评审考虑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07〕68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旅游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政府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助推作用,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为注册、纳税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第四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等类型的循环经济项目。对从事循环经济活动并做出贡献的企事业、行政单位也可给予扶持。

  第五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确定扶持对象;

  (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带动一批项目;

  (三)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媒体等各项监督。

  第六条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对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比较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

  (三)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项目的技术可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四)近3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没有受到环保、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审计、统计、城管、公安、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处罚。

  第二章 扶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事后补助、按进度补助、一次性补助)、奖励、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循环经济生产项目

  节能减排、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核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循环经济技术研发项目

  (1)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经专业机构认定,属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且研发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获得专利证书或认定报告后,视专利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有关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服务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经过有关部门考察认定、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投入,用以鼓励社会力量将技术研发推向社会,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3、循环经济建设工程

  使用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科技,以及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效益显著的循环经济建设工程,工程投资概算经评审后,按直接与循环经济建设相关部分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类项目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重点扶持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建成后能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循环经济项目。根据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单个项目或企业扶持的金融杠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方式的项目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再推荐至金融中介机构,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具体操作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奖励类项目

  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省、市资金补贴或奖励,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可在此基础上追加奖励,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辖区特别重大的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确需突破第八条所规定的比例和补助限额的,必须提交专门的情况说明,按程序逐级审批,并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给予高于第八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补助。

  第十条同时符合第八条所列2种以上扶持规定的项目,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年度内已经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类、旅游业类、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质量振兴类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者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本年度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环办)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信息和资料。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可登陆龙岗政府在线、龙岗新闻网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下载《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有排污的企业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

  (三)提供第八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财务支出凭证、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以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等;

  (四)有关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效益支持性技术文件;

  (五) 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六)区循环办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审批程序。

  (一)区循环办对企业申报项目按年度扶持项目范围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街道的意见,报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核;

  (二)区循环办根据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结合行业特点,选择3名以上(含3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报区联席会议审批;

  (三)项目最终扶持意见及资金规模由区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根据区联席会议确定的扶持意见,拟扶持企业(或项目)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

  第十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区循环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纪要拨付。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补助类。由区循环办下达扶持计划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填写《龙岗区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补助资金按建设进度分3次拨付,即项目前期阶段拨付总额的30%,项目中期阶段拨付总额的40%,项目完工并通过检测评估后拨付剩余的30%。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资助类。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有关企业贷款凭证,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主管财政领导批准后,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各种支出。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支付采购。

  第十八条资金和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要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推动项目建设,定期向区循环办、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实施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是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区循环办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企业(或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使扶持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审计、监察部门按部门职能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经区循环办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根据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承诺,区循环办享有追回的权力,项目单位有责任返还全部资金。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区循环办取消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循环办申报项目终止。经区循环办组织审核后,剩余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循环办、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07〕68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