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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09〕8号 关于印发龙岗区区街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区街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龙岗区区街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完善全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增强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基本保证全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化,促进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行区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2006年以来,我区对各街道实行了“核定标准支出、税收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中坂田、南湾街道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体制),经过3年的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但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区街财政管理体制也逐步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客观上已经失去了存在一级财政的基础;二是全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一区二制”,与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不相适应;三是街道之间财力差异仍较大,不利于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基本均等化。因此,需要对现行区街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科学界定街道办事权范围,明确街道支出保障水平,适度增强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全面实施街道部门综合预算,努力构建科学公平、激励先进、与我区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相适应的区街财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事权与财力安排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街道办事权和街道财政支出范围,合理安排街道财力,保证街道合理支出需要。

  2、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城市化后全区协调发展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全区财力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解决各街道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和街道债务问题。

  3、区域均衡化发展的原则。加快全区的城市化进程,缩小街道之间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基本保证全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化。

  三、区街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区对街道统一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体制。街道编制内人员基本支出和街道履行基本职能的项目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街道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卫生管理事权上收区,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卫生支出由区统一安排;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服务企业工作经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及工缴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分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作为街道机动财力,由街道自行安排支出,全部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一)街道的收入预算

  街道收入由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部分组成。

  1、预算内收入,包括部门预算收入、罚没收入、服务企业工作经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其他收入等。

  (1)部门预算收入。由区财政按街道编制内人数和当年部门预算经费定额标准等核定安排。

  (2)罚没收入。罚没收入先全部上缴区财政,再由区财政相应安排街道收入。

  (3)服务企业工作经费。为鼓励和促进街道做好经济工作、服务好企业,按因素法核定安排各街道一定数额的服务企业工作经费,同时建立服务企业工作奖励经费制度。

  ①服务企业工作经费按各街道一般预算支出、属地税收贡献率、服务辖区内纳税企业户数、管理服务人口四个因素核定安排。其中一般预算支出因素与属地税收贡献率因素各给予35%的权重,服务辖区内纳税企业户数因素与管理服务人口因素各给予15%的权重。服务企业工作经费的核定方法是:

   其中:

  一般预算支出=2006年一般预算支出*40%+2007年一般预算支出*60%

  属地税收=2006年属地税收*40%+2007年属地税收*60%

  管理服务人口=常住人口*70%+流动人口*30%

  按上述方法核定的街道服务企业工作经费见表1。

  表1街道服务企业工作经费

  单位:万元

  

街道

平湖

布吉

坂田

南湾

横岗

龙岗

龙城

坪地

坪山

坑梓

葵涌

大鹏

南澳

金额

2100

2900

4400

1500

2200

3100

2200

1000

2000

900

1300

1700

700

  ②建立服务企业工作奖励经费制度。服务企业工作奖励经费按街道属地税收区分成部分(坂田街道不含华为公司税收)比上年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提,实行超率累进计算的办法,即根据街道属地税收区分成部分的增长幅度分档次确定不同的奖励经费计提比例。具体标准见表2。

  表2服务企业工作奖励经费计提标准

  

街道属地税收区分成部分与
上年对比增收情况

服务企业工作奖励经费
计提比例

增长幅度在10%以下的部分

按增收额的8%

增长幅度超过10%-15%的部分

按增收额的10%

增长幅度超过15%-20%的部分

按增收额的12%

增长幅度超过20%-25%的部分

按增收额的14%

增长幅度在25%以上的部分

按增收额的16%

  (4)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收入。为促进街道抓好房屋出租管理,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全部作为街道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2、预算外收入,包括工缴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污水处理费、电力附加分成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等。各项预算外收入维持原分配管理办法,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二)街道的支出预算

  1、街道编制内人员基本支出预算

  区财政根据区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区当年制定的部门预算经费定额标准等核定安排街道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基本公用支出(公务费综合费用、公务费车辆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通讯费等)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家属统筹医疗费用和体检费等)。街道办公用房的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财政核定数额包干使用。

  2、街道项目支出预算

  区财政根据街道机构人员编制数、管辖的土地面积、建成区面积、管理服务的人口数量、社会服务管理强度的差异以及实际需要等核定安排街道履行基本职能的项目支出,包括行政事务管理、专项行动、市政维护、计生服务、社区管理等项目经费。

  (1)行政事务管理经费:用于街道党政综合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单列机构、综合执法队和事业机构履行职能的项目支出(含一般业务支出、一般修缮、一般购置)。行政事务管理经费根据街道机构人员编制数(占60%的权重)、建成区面积(占20%的权重)、土地面积(占10%的权重)和管理服务人口(占10%的权重)等因素核定,由街道作出明细项目安排后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各街道每年行政事务管理经费暂按表3所列数额安排。

  表3街道行政事务管理经费

  单位:万元

  

街道

平湖

布吉

坂田

南湾

横岗

龙岗

龙城

坪地

坪山

坑梓

葵涌

大鹏

南澳

金额

2000

2000

1600

1800

2200

2000

1600

1400

2000

1300

1300

1200

1100

  (2)专项行动经费:主要用于区委、区政府决定进行的社会管理专项行动的经费支出。核定安排坪地、坑梓、葵涌、大鹏、南澳等5个街道每年专项行动经费各400万元,龙岗、龙城、布吉、平湖、横岗、南湾、坂田、坪山等8个街道各500万元。

  (3)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为使街道部门预算在保证刚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核定安排坪地、坑梓、葵涌、大鹏、南澳等5个街道每年机动经费各300万元,龙岗、龙城、布吉、平湖、横岗、南湾、坂田、坪山等8个街道各400万元。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处理突发事件及未纳入预算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

  (4)市政维护费:根据区城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及相关经费定额标准安排道路清扫费、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和市政消杀费等。安排的市政维护费中需扣除街道卫生保洁费收入。

  (5)其他项目经费: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及实际需要等情况安排(包括从罚没收入安排的执法执罚部门专项执法办案支出等)。

  各街道应提前做好项目支出计划,部门预算中没有安排的项目所需经费首先在机动经费中解决。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新增政策性支出外,区财政原则上不予追加安排项目支出。

  各街道除上述预算范围外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外人员支出)和项目支出,一律由各街道在机动财力中自行解决。

  (三)街道基本建设投资等事权及财力安排调整

  街道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卫生管理事权上收区,相应财力上收,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卫生支出由区统一安排。取消“两规”收入区街分成,“两规”收入全部作为区级收入。

  (四)街道债务的处理

  1、基建工程欠款。街道基本建设投资尚未结清的工程欠款原则上由区财政承担,具体按《街道办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同富裕基金担保债务。各街道应督促借款单位按约定履行合同,及时归还借款。

  3、各街道向其所属企业或其他部门借款。各街道向其所属企业或其他部门借款所形成的债务由街道通过企业改制等方式自行承担解决。

  4、本方案实施后各街道一律不得再行增加新的债务。

  (五)其他事项

  1、街道统一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体制后取消区街财政经费分担机制,街道不再对基本建设项目等投入配套资金。

  2、取消原核电税收单独分成的政策,对处于核电控制地区的大鹏、葵涌、南澳3个街道每年各另行安排经费3000万元、2200万元、1800万元。

  3、对承担宝龙工业区、市大工业区综合整治和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龙岗、坪山街道每年各另行安排经费2000万元。

  四、本方案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一律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五、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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