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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9.20”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迅速遏制我区重特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的严峻态势,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的紧急通知》(深府〔2008〕19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着重整治“2.27”南山区重大火灾事故后,我区开展“扫雷”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要害问题,尤其是涉及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重大安全隐患。狠抓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各街道、各部门前期排查出来尚未完成整改的各类安全隐患,以及应该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全力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用铁的手腕强力整治,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关闭、取缔无证无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存在“三合一”和“二合一”安全隐患)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对无牌无证的文化娱乐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工作内容和分工

  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分工如下:

  (一)各街道办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区贸工部门重点整治电力行业安全隐患,消除影响电力输送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区教育部门重点整治学校安全隐患,特别是整治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巴的安全隐患。

  (四)区建设部门重点整治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燃气贮存、充装等场所的安全隐患。

  (五)区交通部门重点整治汽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督促营运企业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控。

  (六)区文化部门重点整治娱乐场所的安全隐患,对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农林渔业部门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海上渔业船舶、森林防火等安全隐患。

  (八)区城管部门重点整治违章建筑、市政公园、垃圾填埋场等安全隐患。

  (九)区安监部门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隐患。

  (十)区水务部门重点整治水库、河堤和在建水利项目、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场所的安全隐患。

  (十一)区旅游部门重点整治旅游景区、景点安全隐患,并督促宾馆、酒店强化安全管理。

  (十二)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重点排查存在消防和建筑安全隐患的出租屋,以及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非法改变住宅用途,从事商业、餐饮、食品加工、网吧、加工厂仓库、再生资源回收等且未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出租屋安全隐患。

  (十三)区公路部门重点整治在建公路、桥梁、隧道的施工安全隐患,特别是加强地铁3号线和205国道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公路“三危”(危险桥梁、危险边坡、危险路段)的隐患治理工作。

  (十四)龙岗公安分局重点整治消防安全(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六小”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使用管理安全隐患。

  (十五)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重点整治危险边坡,严防出现坍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十六)龙岗质监分局重点整治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十七)龙岗交警大队重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公交车、出租车以及自行车的路面行车等安全隐患。

  其他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强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制,分工包干、责任到人。各街道要全面组织开展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分片负责,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部门也要主要负责人挂帅,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或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执法主体要主动服从并密切配合街道,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发现隐患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各街道实行分片包干制或网格责任制,确保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尤其是无牌无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场所,以及消防隐患严重的公众聚集场所。对“扫雷”期间发现并以“五定”表形式上报给区“扫雷”办的重大安全隐患,不管是否已经整改消号,都要重新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在《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重大隐患情况登记表》(附件1)登记,并悬挂“重大安全隐患场所”大型警示牌。对无牌无证的生产经营场所,要立即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有牌有证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先责令暂时停业,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查处。对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纠。对明显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上报的,相关负责人要承担失职责任。

  (二)整治隐患阶段(10月1日—12月15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分工原则组织查处:

  1、街道综合执法队具有执法权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队立即依法查处。

  2、未实行综合执法的有关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区、街事权划分组织查处,即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将安全监管执法权委托街道对口部门行使的,由街道对口部门按照其接受委托的权限组织查处;未进行执法权委托或违法事项超出执法权委托范围的,由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3、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街道设立直属部门的,按照本系统事权划分方案组织查处;没有事权划分或事权划分不明确的有关事项,报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4、由街道负责查处整治的有关事项,在查处时遇到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全力协助。对街道报来的需要指导或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

  上述单位对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应承担失职责任;查处不力,或者有意包庇纵容的,应承担渎职责任;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督促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12月31日)

  区监察局、安委办和绩效办负责此次行动的督查、督办工作。

  1、区成立明察暗访组,组织机动力量或相关工作组,对重点领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走访。对在明察暗访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统一由区安委办进行督办。

  2、区适时组织各街道或各社区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交叉督查检查。

  3、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由区安委会组织人员对各街道开展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4、区安委办要在媒体公开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和工作干劲四个方面认真整顿。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克服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的现象,切实抓紧抓好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我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各街道、各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逐一建立档案。按照谁排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落实到人,隐患消除到位。对无牌无证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予以取缔;对有牌有证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业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 各街道、各部门要将治理重大隐患、遏制重大事故作为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除落实建档等制度外,还要实行监管主体和主要责任人挂牌督办制度,确定治理方案和期限;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区安委办将联合监察部门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力、未制定整治方案、未明确整治期限,导致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街道、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作为一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固定下来,固化责任,强化机制,形成长效之策。各街道要制定制度明确各片区或网格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系统的工作职责,明确与街道对口部门的安全监管事权划分,理顺工作机制,严禁揽权推责。

  (五)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天天巡查、每日一报、每周一结、月月通报的要求,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报告制度。此次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各街道办和区相关部门在排查中发生的隐患数据信息,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街道办指定的信息报送部门进行收集汇总,统一报送区安委办。

  2、各街道办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联系人名单于9月24日前报区安委办。

  3、各街道办必须按照附件2至5的要求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信息报送,不得擅自更改报表内容(区安委办联系人:朱剑锋,电话:2894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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