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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龙岗区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

  为配合全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确保我区主要创建指标达标,根据《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力争2009年底全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15%;加快节水技术改造,清理整治浪费用水型设施,力争2008年底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在单位用户和家庭用户中普及节水器具,力争2008年底全区公共场所节水器具普及率达100%。

  二、主要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

  1、工作任务。对年用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必须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在区水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水量平衡测试。逾期未完成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将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组织验收,测试结果达到90分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可向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

  2、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成立区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贸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贸工、水务、发改、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具体负责该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其中,区贸工局负责牵头组织行动方案的落实、宣传动员、节水技术改造奖惩政策的制定、工作进度督查、达标验收等;水务部门负责水量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督查落实各项节水管理措施;区发改局负责将节水型企业有关项目列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节水专项奖励资金、节水技术改造资金等经费。

  3、保障措施。凡在2008、2009年被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单位用户,由区发改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量从节水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包括水量平衡测试技术服务费、申报咨询服务费及适当的奖励费用等)。单位用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等需要申报政府资金补助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区贸工局、发改局等部门申请办理。区贸工局对达不到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的企业(单位),降低其下年度申报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数额,或暂缓给予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补助。

  4、进度安排。2008年9月至12月,力争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10%。2009年1月至10月,力争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累计达到15%。2009年11月至12月,对此项行动进行总结。

  (二)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专项行动

  1、工作任务。凡年度总用水量在5000-500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均应按照《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CJ40-1999)、《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42-1999)等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认真核查各自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报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2009年底前,上述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达到广东省用水定额的标准,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达到95%以上,蒸汽冷凝水回收率达到60%以上。

  2、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成立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贸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贸工、水务、发改、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统计、环保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具体负责该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其中,区贸工局负责行动方案的宣传、协调和实施工作,制定鼓励节水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并组织验收。区水务局负责加大各项计划用水节水管理和对浪费用水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区发改局在工业企业立项审批时,引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有关标准,制定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活动经费和补助经费。区统计局负责对全区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量及重复利用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形成报表。区规划、发改、水务、建设、国土房产、环保等部门依职责对建设项目的用水严格把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省、市标准的建设项目,依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保障措施。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改造。需要申请产业技术进步等资金补助的,可按有关规定报区贸工局办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整改验收的工业企业,区水务主管部门将依法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标准要求部分的用水计划。区发改局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单位用户,应取消其申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资格,并在项目立项、资金补助等方面进行限制。区环保局加大对不合格用户的环保查处力度。

  4、进度安排。2008年9月底前,核查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2008年10月至11月,督促不合格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2008年11月至12月,验收复查并进行总结。

  (三)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

  1、工作任务。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凡使用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等五种淘汰用水器具(具体技术特征由水务部门另文公布)的单位用户(尤其是公共场所),应在2008年12月底前自行改正。鼓励、引导和教育家庭用户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

  2、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成立区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局(住宅局)、水务局、龙岗工商(物价)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龙岗规划分局、龙岗质监分局、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该项行动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行动经费和节水器具达标奖励资金。区建设局(住宅)局负责落实房屋维修基金用于用水器具改造,组织社区、物业单位节水器具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并负责引导、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督促整改、验收等工作。区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环卫、园林绿化、风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水器具的规划设计、维护和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区旅游局负责督促各个旅游景点、酒店、招待所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已实施城中村综合整治社区的用水器具改造,组织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整改。龙岗规划分局按国家规定对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用水器具部分进行审核把关。龙岗工商(物价)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销售商。龙岗质监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单位和生产不合格节水产品的企业。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各供水企业对用水器具现状进行调查和汇总,及时向区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情况。

  3、保障措施。用水器具改造经费可按有关规定向龙岗国土房产分局申请在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单位用户(尤其是公共场所),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区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浪费用水情况,核减用水计划的20%-60%,不予受理增加用水计划申请。供水企业创建工作经费由水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可从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部门创建工作经费可报财政或发改部门在有关经费中安排。

  4、进度安排。2008年9月底前,宣传动员,督促各单位用户完成用水器具统计、节水器具改造方案制订。2008年10月至11月,对用水器具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确保节水器具普及率达标。2008年11月至12月,完成验收和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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