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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环保局2008年龙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

  区环保局《深圳市龙岗区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2008年龙岗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252号)以及《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08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7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今年我区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前五年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功经验,开展新一轮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重点整治从事电镀行业并以“厂中厂”为经营模式的污染源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种植养殖基地周边污染源,重点调查“三鸟”养殖及屠宰、农贸市场的污染现状。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分为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9月)

  9月10日前,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

  (一)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1、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要加强对2008年省环保局、省监察厅挂牌督办的“淡水河流域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的跟踪落实。加强对省环保局2007年度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为黄牌和红牌的7家企业的环境监察工作。

  2、关闭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和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关停不符合发改委200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企业和工艺。

  3、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园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隐患排除情况以及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填埋场的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染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账,规范日常生产运行记录,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三)加强对从事电镀行业并以“厂中厂”为经营模式的污染源的整治工作。

  1、对从事电镀行业并以“厂中厂”为经营模式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核查企业对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2、核查超标、超量、超审批范围企业经营情况。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对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高限处罚”措施,严格按照处罚细则上限标准执行。

  3、以“一罚二谈三吊证”为原则,坚持超标处罚、超量整改缩减、超审批范围拆除,从严整治污染源。

  4、贸工、卫生、安全生产、水务、公安(消防)、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从自身职能对环保部门调查出来的“厂中厂”企业进行从严查处。

  (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种植养殖基地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1、结合“重民生、保水缸”、“雨季行动”等专项行动,查清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状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2、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彻底清除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增排污口。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口工作。

  3、对区主要饮用水库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

  4、重点监管蔬菜基地周边排污企业。加强对我区蔬菜种植和水产养殖基地的环境监督检查。避免使用受到污染的水源进行灌溉,确保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区环境监测站定期对全区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蔬菜种植和水产养殖基地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水质频次按每月一次进行,对各蔬菜种植和水产养殖基地用水水质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确保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和蔬菜种植基地用水水质达标率98%以上。

  (五)调查“三鸟”养殖及屠宰、农贸市场的污染现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1、全面调查我区“三鸟”养殖场所、屠宰场以及农贸市场污染状况。尤其是对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围环境(未纳入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场所的污染源的调查。

  2、对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围环境的依法进行查处,达到削减污染负荷的目的。

  (六)按“三河”整治方案落实龙岗河、坪山河、布吉河及观澜河流域的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11月)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王玉国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局局长杨锦科担任,成员由区法院、贸工局、监察局、卫生局、环保局、农林渔业局、城管局、安监局、水务局、建筑工务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质监分局、龙岗区国税局、各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协调工作。各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区法院要依法受理需法院强制执行的环保违法案件。

  区贸工局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和淘汰重污染企业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追究违法违纪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种养畜禽养殖管理,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坪山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环保垃圾转运站建设以及简易垃圾填埋场封场及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

  区安监局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区水务局负责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按环保审批水量核准工业用水水量配给,对饮用水库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

  区建筑工务局负责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龙岗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清查化工用品许可证和毒品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从严查处违反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饮用水库一级保护区的土地征用,各街道办据本方案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街道各部门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龙岗工商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龙岗区国税局负责查处违法企业的纳税情况。对逃税的违法企业依法处理。

  龙岗质监分局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及研究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完善后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区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加大后督查力度

  对后督查工作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的部署,组织区监察局、环保局等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街道、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同时要加大对有关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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