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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龙岗海洋生物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龙府办〔2008〕62号

各街道办、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龙岗海洋生物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龙岗海洋生物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思想,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龙岗海洋生物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本地资源与技术优势,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创业环境,为深圳市海洋生物产业研究和开发提供创业孵化基地和技术支撑平台,为加速海洋生物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形成特色鲜明的海洋生物产业链,最终促进深圳市海洋生物产业的全面升级。

  第三条园区是以海洋生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为主的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产业园。

  第四条龙岗区海洋生物产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龙岗海洋生物产业园区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服务中心隶属于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区政府制定的园区开发建设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园区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起草、实施园区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四)负责组织编制园区各种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实施建设;

  (五)负责园区的整体包装、形象设计、推介宣传和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园区项目准入制度,承办重大项目入园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开发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园区及入园企业的支持,管理园区建设资金;

  (七)负责园区的统计、分析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对园区工作进行考核;

  (八)承办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六条园区的物业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操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园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入园企业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直接上缴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园区收入安排给服务中心,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缺口部分由区财政补贴,从区经济发展资金或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入园企业对中试实验室进行装修之前,必须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将有关设计方案送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产业定位

  第九条行业导向

  龙岗海洋生物产业园是专业性较强的研发和生产基地,进驻企业应当是具有技术创新和发展前景的海洋生物类高新技术企业。入园企业可以进行产品研发、中试、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服务中心根据入驻企业的专业特点、品种、类别安置到特定的功能区域,以保证其研发、中试相对独立。

  第十条项目选择

  重点项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海洋生物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海洋药物、海洋生物再生资源活性物质、海洋生物材料、营养保健功能食品、美容化妆品等;

  (二)海洋水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快速检测试剂盒和诊断试剂产品等;

  (三)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海洋生物工程、生物酶工程等;

  (四)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生物贮存、保鲜技术等。

  第五章入园条件与流程

  第十一条入园条件

  (一)入园企业为从事与海洋生物产业相关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并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法人资格,运行主体产权清晰;

  (四)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六)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

  (七)生产工艺先进,耗能低,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

  第十二条 入园流程

  (一) 了解情况、洽谈进驻意向

  办理单位:服务中心

  办理形式:面谈、电话咨询。

  (二)申请企业向园区提交入园申请资料

  办理单位:服务中心

  办理形式:本人或代理人提交。

  资料清单:

  1、项目简介;

  2、《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3、《委托书》(法人代表委托办理入园相关手续)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注册公司提供)及税务登记证;

  5、企业章程(应包括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或股东协议;

  6、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工商信息查询单(已注册公司提供);

  8、上一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已注册公司提供);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鉴定证书。

  (注:全套资料需要提供一式三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评审

  办理单位: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办理形式:根据申请项目(企业)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请专家评审(必要时约见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团队成员)。根据评审意见,核准或拒绝申请。

  (四)公布核准结果

  园区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评审、核准结果。

  (五)项目核准通过后,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园区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协议》、《龙岗区房屋租赁协议》(注:采用政府正式租赁协议)、《物业管理公约》(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责任书》,办理有关入园手续。

  (六)项目(企业)在龙岗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入园关系正式确立。

  第六章招商政策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免政策

  入园企业可获得以政府补贴价格提供的办公、科研、中试生产场所,厂房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管理费为2元/平方米·月。

  (二)税收政策

  1、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1999〕171号)执行。

  2、参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三)鼓励基金

  1、入园企业属于留学生回国创业的,可申请深圳市人事局无偿发放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10-30万元;另可申请深圳市科技局无偿发放的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入园企业属于留学生回国创业的,可申请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10万元。

  2、入园企业可优先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和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等重点扶持,包括有偿借贷、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

  (四)人才政策

  1、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1999〕171号)执行。

  2、园区内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法人企业,享有人事立户资格,可进行人事立户,在区人才流动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已办理人事立户的园区内企业,一律免收人事代理费(含档案管理费)。

  3、园区内企业需要调工、调干的,由区劳动局和区人事局开设绿色通道,符合调入条件的,启动快速办理专人跟进程序,并优先解决进人指标。

  第七章主要服务

  第十四条园区主要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二)为企业代办工商年检;

  (三)协助企业申请市、区两级政府各项资助、扶持经费,为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建立对话渠道,提供投融资服务;

  (四)协助企业申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

  (五)协助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办理出境、出国手续;

  (六)协助企业办理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手续;

  (七)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和相关培训服务;

  (八)举办技术、经济、文化交流活动与园区内论坛活动,协助企业参加各种讲座、论坛、展览活动;

  (九)园区可为入园企业提供统一办理人事立户的服务,为企业代办人才引进调动手续。企业干部人事档案由园区在人事服务中心人事户头内统一保管,并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八章退园机制

  第十五条 为保障园区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企业入园退出机制。由专家对入园企业开展年度考核,不合格企业将被淘汰出园。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报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审批后(必要时请专家评审),办理退园手续:

  (一)企业实际运作的项目与申报项目不符;

  (二)企业在园区内从事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商业活动及其他活动;

  (三)企业经过一年的孵化和发展,没有取得任何阶段性成果,也没有引进高科技水平项目和形成自己的专利;

  (四)企业入园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企业拒绝向园区通报其经营状况,不向园区提供经营报表;

  (六)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园区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 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人民政府授权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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