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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欠薪逃匿案件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深龙府办〔2008〕64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相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

  《龙岗区欠薪逃匿案件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龙岗区欠薪逃匿案件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原则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街道办组织机构与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防控及预警

  3.1 加大“清无工作力度”

  3.2 强化工资支付状况监控

  3.3 妥善处理员工欠薪诉求

  3.4 加强信息预警

  4 现场处置程序

  4.1 接警

  4.2 处置

  4.3 欠薪垫付资金来源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基金保障

  5.2 应急机构保障

  5.3 责任约束保障

  5.4 新闻舆论保障

  6 附则

  1 总则

  1.1目的

  强化事前防控措施,防范和减少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抓好事后处置,高效、快速、妥善地处理因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平稳的劳动关系,促进产业发达、平安和谐、生态优美、人文荟萃的现代化新城区建设。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处置突发群体性公共事件实施办法》、《龙岗区处置突发事件实施办法(试行)》和《龙岗区突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欠薪逃匿案件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原则

  1.4.1事前预防为主,事后处置为辅。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用人单位工资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有欠薪行为、欠薪逃匿苗头的用人单位,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对于突发的欠薪逃匿案件,做到早介入、快处理,避免事态的扩大和恶化。

  1.4.2以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解决。根据“属地管理、就地处理”原则,各街道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欠薪逃匿企业的防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应立即介入,不得延误处理时机。确需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的,应及时上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开展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工作。

  1.4.3依法处置,兼顾公平。处置欠薪逃匿案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合法、合理、规范处理案件;最大程度地维护好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兼顾社区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2 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龙岗区防控和处置欠薪逃匿案件领导小组。组长由熊小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委维稳办主任孙国雄,龙岗公安分局政委周江涛,区劳动局局长杨小明,区法院副院长黄昌荣担任。区委宣传部、区纪委机关(监察局)、区委维稳办、区综治办、区人民法院、区贸工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劳动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区信访局、区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社保分局、龙岗交警大队、布吉海关、沙湾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部署欠薪逃匿案件防控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指挥、协调因欠薪逃匿引发的突发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处置。

  领导小组下设欠薪逃匿防控和处置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局1名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劳资隐患排查治理和欠薪逃匿动态监控,以及因欠薪逃匿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处置等工作。

  2.2街道办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控和处置欠薪逃匿案件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检查,完善欠薪逃匿的防范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因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处置欠薪逃匿案件的对外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区纪委机关(监察局)负责对无牌无证场所查处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街道实施责任倒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相关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区人民法院负债对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及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区贸工局负责在对企业的加工合同进行审批时,对存在严重欠薪行为的企业严格把关,可要求其出具劳动部门核实已发放工人工资的证明。

  区劳动局负责联合各街道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执法监察,严查、严惩、严处欠薪、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防范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发放工资情况的监控,对多次恶意拖欠工资引发劳资纠纷的企业建立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承接新项目等方面严格把关。

  区总工会负责督促用人单位组建工会组织,积极搭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和对话平台,了解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积极引导员工与厂方协商解决欠薪等劳资问题。

  龙岗公安分局负责欠薪逃匿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控制;开展打击恶意欠薪欠款涉嫌经济犯罪行动。

  区委维稳办、区综治办、龙岗交警大队、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区财政局、布吉海关、沙湾海关、区信访局等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欠薪逃匿案件的防控及处置工作。

  龙岗工商分局、区“清无办”、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牌无证场所行动,从源头上减少无证照用人单位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3 防控及预警

  3.1加大“清无”工作力度。龙岗工商分局(区清无办)、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综合执法队按照职责分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无牌无证场所专项行动,及时取缔各类无证、照经营场所。重点排查清理不符合产业需要的劳动密集型的无牌无证企业和各类用工密集的“地下”场所,最大限度地减少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3.2 强化工资支付状况监控。

  3.2.1各街道办、区劳动部门要以“大综管”新格局为依托,采取加强执法监察、社区巡查、投入先进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对严重欠薪、克扣工资、工资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及时介入,及时查处。

  3.2.2各街道办加强与贸工、环保、海关等部门的联动,结合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对高污染、高风险、低效益和低附加值、低信誉的企业,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三来一补”企业重点监管,严防拖欠工资行为。

  3.2.3各街道办组织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收集和汇总,定期评析,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督促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对不接受监督的用人单位通报上级及相关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3妥善处理员工欠薪诉求。实行企业欠薪逃匿案件专项立案跟踪落实制度。劳动部门接到有关企业欠薪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必须立案,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谁辖区谁负责”原则,将案件跟踪处理到底。对于处理难度大,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

  3.4加强信息预警

  3.4.1各街道办要发挥社区“大综管”平台作用,组织力量在辖区深入开展劳资隐患排查和劳资动态监控,发现企业有提前转移生产设备等欠薪逃匿迹象的,要及时报告,及时介入,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防止企业欠薪逃匿。

  3.4.2国土房产部门在办理用人单位厂方、物业转让手续时要通报街道或劳动部门及时对用人单位进行欠薪核查。发现企业有欠薪逃匿迹象而转让厂方、物业的,国土房产部门在通报的同时,可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相关措施快速介入。

  3.4.3贸工部门在合同审批等环节,发现企业出现外迁、关停、倒闭和终止等异动情况,海关部门在打击走私行动中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街道办或劳动部门,以便提前采取措施防止欠薪逃匿。

  3.4.4国土房产、贸工、海关、各街道劳务与劳动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进一步完善防控欠薪逃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遏制欠薪逃匿行为。

  4 现场处置程序

  4.1接警

  4.1.1欠薪逃匿案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应立即组织力量介入,了解基本情况,安定劳务工情绪,引导其理性维权;需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的,应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4.1.2劳动部门在接报后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劳动监察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做好劳务工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及时立案,及早作出仲裁裁决。

  4.1.3法院应及时对逃匿单位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4.1.4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对劳务工因情绪失控而堵塞交通、游行的进行劝阻疏导;对不听劝导、可能造成极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建筑企业发生欠薪逃匿案件的,区建设局接报后应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处理,劳动部门协助。

  4.2处置

  4.2.1对于有企业负责人逃匿迹象的企业,员工投诉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街道的,应指引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迅速立案处理,固定证据,稳定员工情绪,为下一步启动欠薪垫付作充分准备。

  4.2.2对于企业负责人已经欠薪逃匿的企业,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结果,开展欠薪垫付工作。

  劳动、公安、法院等部门各司其职,设立处置欠薪逃匿案件“绿色通道”,在法定范围内简化手续,特事特办,使欠薪逃匿案件及早审结。

  4.3欠薪垫付资金来源

  4.3.1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垫付条件,由区劳动部门负责按照欠薪基金的有关程序做好垫付工资等有关工作,街道办协助发放工资。

  4.3.2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垫付条件的,根据广东内部明电有关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垫付”的原则,解决欠薪垫付资金。

  4.3.3确因业主无力承受欠薪垫付责任的,由所在街道办、社区先行垫付再追偿。

  逃匿单位有自有财产,员工认为通过诉讼等途径能获得足额追偿被拖欠工资,且自行放弃申请市欠薪保障基金的,可在法院的指导下自行追偿。

  5 保障措施

  5.1应急基金保障

  5.1.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欠薪垫付工作。

  5.1.2按照《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深龙委办〔2004〕70号)的规定,设立专项应急基金,在发生欠薪逃匿案件时按照相关程序应急调拨,解决被欠薪劳务工的食宿开支及垫付工资。

  5.1.3区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5.2应急机构保障

  区劳动局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置欠薪逃匿案件中相关的欠薪垫付工作,协调各街道开展欠薪垫付工作。

  5.3责任约束保障

  5.3.1对因查处无牌无证场所不力,导致无牌无证场所经营人欠薪逃匿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区委政法委(区委维稳办、区综治办)、区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深龙委〔2005〕3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

  5.3.2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置欠薪逃匿案件中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4新闻舆论保障

  确需新闻发布的,按照有利于妥善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大局的原则,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稳妥组织新闻发布,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媒体记者采访。

  6 附则

  6.1本预案由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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