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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信访事项责任的实施意见

  深龙府办〔2008〕55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信访事项责任,发挥“条”、“块”优势,提高行政效率,有序有效解决信访问题,及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明确信访事项责任,为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划归责任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依法、及时、稳妥、便于解决信访事项原则。

  (三)管辖争议指定原则。

  三、信访事项类型

  (一)信访人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类。

  (二)信访人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类。

  (三)信访人向政府部门提出投诉请求类。

  (四)信访人向政府部门提出的其他事

  四、信访事项责任

  信访事项责任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的管辖、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办理、督查督办、结案答复等一系列工作责任。

  (一)信访事项的管辖

  信访事项的管辖以对信访事项是否有事权作为划分标准。街道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为有事权。

  1、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办对该信访事项有事权的,该街道办是管辖责任主体。信访事项涉及本街道多个职能部门的,由该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受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涉访事项。该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管辖权有争议的,有异议单位应及时书面报该街道办信访工作机构协调管辖。街道办信访工作机构协调有困难的,上报街道办领导指定管辖。

  2、信访事项发生地的街道办对该信访事项无事权的,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驻区处以上单位为管辖责任主体。该信访事项涉及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驻区处以上单位的,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驻区处以上单位分别受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涉访事项。对信访事项管辖权有争议的,有异议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区信访局协调管辖。区信访局协调有困难的,报请区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管辖,必要时报请分管区领导牵头处理。如信访人先到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办反映,该街道办应告知信访人到有事权单位反映,或由街道办代理信访人向有事权单位反映。凡需要报请上级单位和部门牵头处理的重大或跨辖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在报请调处的同时,必须附本单位调处记录和案件的基本情况、上报理由、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3、信访事项发生地位于街道交界处,且街道办有事权的,由相关街道办先行协商确定信访事项的管辖责任主体并按协商意见受理信访事项;协商不成时,有异议的街道办应及时书面报区信访局或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管辖。街道办无事权的,该信访事项的管辖责任主体为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驻区处以上单

  (二)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和受理

  1、信访工作机构应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并依法及时将信访事项转送或交办受理责任主体。

  2、受理责任主体应在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信访人直接向受理责任主体提出信访事项的,该机关应予以登记。对能当场答复的,受理责任主体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和受理责任主体应告知信访人向上述单位提出。

  5、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和受理责任主体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答复

  受理责任主体受理信访事项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核实,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受理责任主体应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2、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能调解的,受理责任主体应积极搭建调解平台,努力促成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不能调解的,应在法定办结时限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受理责任主体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相关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1、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办是受理责任主体时,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驻区处以上单位应积极指导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居住地街道办、户籍地街道办应根据受理责任主体的需要,积极配合调处信访事项。

  2、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办作为受理责任主体在调处信访事项时,信访事项的被信访人住所地发生改变的,被信访人现住所地街道办应根据更有效、更便于调处原则,主动协助受理责任主体调处信访事项;信访人居住地街道办、户籍地街道办应根据受理责任主体的需要,积极配合调处信访事项。

  3、信访事项发生地位于街道交界处,相邻街道办应主动配合作为受理责任主体的街道办,共同调处信访事项;信访人居住地街道办、户籍地街道办应根据受理责任主体的需要,积极配合调处信访事项。

  4、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驻区处以上单位是受理责任主体时,无事权的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办应根据守土有责原则,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受理责任主体调处信访案件。信访人居住地街道办、户籍地街道办应根据受理责任主体的需要,积极配合调处信访案件。

  5、发生重大信访事项或一般信访事项升级为重大信访事项时,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办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区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均应及时到现场调处。受理责任主体应立即在职能范围内开展调查核实,提出解决信访事项的方案,并组织落实;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共同调处信访事项。重大信访案件的范围包括:(1)30名以上(含30名)信访人到区政府、区有关职能部门或市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上访;(2)信访人越级赴省、进京上访;(3)区信访局认为情况紧急、问题复杂、涉及面广,需要现场处置的其他信访事项。

  6、信访人越级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需我区派人前往上访地点劝导返回的,劝返责任与受理责任相同,即谁受理谁劝返。对劝返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区信访局召开信访联席会议或报请区领导指定管辖。

  (四)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信访工作机构将重要信访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交办后,应主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督促,直至办结。如发现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轻微不当行为,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函件形式予以提醒和督促纠正;如果发现行政机关有《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6种严重不当的情形,应予以专门立项,及时督导。对已立项的督办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协调帮助有关行政机关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如发现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和责任追究建议。对行政机关提交的办结报告,信访工作机构应进行严格审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结案。

  (五)其他“信访事项”的处理

  依照《信访条例》规定不能受理但仍拥堵在信访渠道的其他“信访事项”,由引发信访事项的单位为处理责任主体。该单位应主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自查,对确因本单位不当行为引发信访事项的,该单位应及时自行纠正;对已依法履行职责但信访人仍然上访的,应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依法应当法律途径或已通过法律途径但未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无理非法上访的,该单位应报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信访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稳控

  对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或信访事项办结后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街道或区有权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是责任主体,稳控工作由引发信访事项的单位、所属街道和公安机关负责。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办、信访人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信访人居住地街道办和信访人户籍地街道办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或驻区处以上单位,应根据及时、有效、便利原则,积极协助查处信访人违法行为,确保信访问题有序快速解决。

  五、工作要求

  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认识明确信访事项责任的重要性,切实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及时、有序、有效化解信访矛盾。各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主办人员具体处理。主办人员对信访问题要主动处理,限期解决,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力争小事不出社区、难事不出街道、大事不出本区,防止信访升级、事态扩大。

  在解决信访问题中,各街道、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以责任追究推动责任落实。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过程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区信访局将向全区通报,并抄送组织(人事)、人大、政协等部门机关备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区信访局将报请区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责任倒查程序,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龙岗区行政区域。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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