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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农林用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龙府办〔2008〕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07〕4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通知》(深农〔2007〕120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06〕70号)精神,为进一步管理好、保护好、经营好国有农林用地,现将我区国有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承包合同的主体。原则上以街道办为主体签订承包合同;市、区农林渔业局认为需直属管理的土地,由市、区农林渔业局直接签订。

  二、承包地块的要求。承包地块原则上必须是地界清晰、附着物已作补偿、没有纠纷争议的地块。

  三、承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要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深圳市龙岗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承包经营者的资格。

  四、承包经营者的确定。国有农林用地的承包经营,由区农林渔业局和各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含纪委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者。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评标会必须有市、区农林渔业局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3-5年。果树、林木、苗木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5年,蔬菜、花卉、畜牧、水产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3年。

  六、承包指导价。各街道办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周边地区的情况,制定各类土地的承包指导价。

  七、承包费缴交。各街道办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者持承包合同到区农林渔业局农业科或各街道农办开具缴款通知书,将承包费缴入区财政专户。

  区农林渔业局要做好有关解释及指导工作。

  区农林渔业局联系人:张焕宫、曾义和;电话:28948935。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土地承包经营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6日印发

  (印120份)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充分利用国有农业用地资源,发挥其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甲方将国有农业用地________块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社区_______居民小组   (地名),编号为                    

  的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承包给乙方,用于发展_____________(蔬菜、水果、花卉苗圃、畜牧、水产养殖、其他)生产。地块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 亩)。其中基本农田______亩(见承包地块平面图)。

  青苗情况:有 无(见青苗明细表)。

  附着物情况:有 无(见附着物明细表)。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交费时间及交费方法

  (一)承包单价(每年每亩):菜______元,果园______元,花卉苗圃用地______元,畜牧用地______元,水产养殖用地______元,其他用地______元。

  (二)承包总价:每年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__元)。

  (三)乙方在签约后7天内向甲方交纳承包保证金______元(一年的承包款额)及第一年的承包款,以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

  (四)乙方按要求将保证金和承包款存入甲方指定账号,出示银行交款证明,甲方核实后向乙方开出收据。合同期满时,乙方交回土地和青苗及附着物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无息退回)。

  (五)乙方逾期不交纳承包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欠款额3‰的标准计算。乙方逾期3个月不交承包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全部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退回保证金。

  (六)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包地块、青苗、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前与乙方一起现场清点核实,并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有权对国有农业用地进行巡查,对承包地块内出现违法用地、违法种养、违法建设、乱砍滥伐、违反承包合同条款、违反劳动法规以及违反市、区政府关于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出现以上违法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全部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乙方雇用工人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规。

  2.乙方有承包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使用权、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在承包期内,乙方负责承包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维护和管理。如果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丢失或损坏,应负责向甲方赔偿。果树自然死亡或附着物正常的破损,乙方不负责任,但必须报甲方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清理。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5.乙方承包的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得出卖、转让、出租、转包及分包等等。

  6.乙方不得改变合同规定的地块生产用途;不得非法饲养家禽家畜;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外,不得改变地形地貌;不得进行非生产性挖土或取土,不得破坏耕作层。

  7.乙方不得损坏、迁移青苗,不得自行改种、换种。

  8.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附着物进行任何非生产性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建筑结构。乙方要在承包地块上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应经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补种、加种的青苗及增设的其他设施,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9.在承包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补种、加种的青苗及增设的其他设施,承包期满或承包期间政府因建设需要提前交还土地时,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10.乙方发展农业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农业生产标准,不得使用违禁的药物、饲料和添加剂,保证所生产的农产品达到政府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乙方必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11.承包期满,乙方应将地块、青苗、地上附着物、不动产及水电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甲方如重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特殊约定

  (一)在承包期内,政府因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甲方必须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期限内做好移交准备工作,按时交回土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甲方收回国有农业用地时,提前解除合同,退回承包保证金给乙方,并免收自通知之日起的租金,作为适当的补偿。如果乙方不按时交回土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在承包期内,如遇自然灾害,乙方应采取措施对承包地块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保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损失时,由甲方和有关评估机构核实后将灾情上报市、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审核,按实际情况采取减免承包费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

  (三)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汇报承包用地的使用情况。承包用地出现异常状况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告知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除政府因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在违约方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不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涉及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事项,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方案,则该争议提交(打勾确认):

  □ 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审理;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 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乙方缴交承包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交深圳市________区农林渔业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_________分局各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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