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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8〕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 “清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坚决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建立“清无”工作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扫雷”专项行动成果,现就进一步推进“清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深入推进“扫雷清无”工作的开展
  结合“扫雷”专项行动,在6月份前,通过集中开展“清无”工作,坚决取缔各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产业政策不符、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破坏环境、侵占资源、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制假售假、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引导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从事正当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全面解决全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问题,达到解决存量、杜绝增量的“清无”目标。建立健全辖区监管责任制和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有关政策,加强管理服务,建立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市场管理体制,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继续推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清无”工作机制
  各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
  (一)各街道办要加强对辖区“扫雷清无”集中统一行动的领导,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组织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工商、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租赁、劳动等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行动。
  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物业管理处要加强对辖区监督巡查,及时敦促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证照;对拒不办理的,应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要求,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力推进整治行动。
  (三)龙岗工商分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按照《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及时移送。对超范围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和有证照市场、商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等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行为,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对符合市、区“清无”疏导政策的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四)区文化、卫生、环保、消防、质监、药监、劳动、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无证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按照市、区“清无”疏导政策,对符合申办条件者,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审批。
  (五)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户,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并严格按照经营者实际租赁面积收取租赁管理费,防止捆绑式收费行为发生。
  (六)龙岗公安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撕毁封条强行经营、阻挠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依法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依法处理。
  (七)区建设部门要加强检测鉴定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出具行为,确保全区无合法产权证明的建筑物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八)区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清无”工作,及时切断无证无照经营户的供水、供电、通信网络。
  (九)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情况的纪律作风、行政效能和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坚持以打促疏、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全面彻底解决我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问题
  (一)坚决取缔各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深圳市产业政策禁止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下列场所和行业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取缔:
  1、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危楼危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餐饮以及娱乐经营活动的;
  3、在查处违法建筑和旧城改造中已被列入清拆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公用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临时灯光夜市餐饮摊档、流动食品销售摊档、食品加工厂(小作坊)、生猪禽畜私宰窝点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
  6、从事网吧、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7、在龙岗河、坪山河、布吉河流域和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对水源构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8、从事深圳市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相关行业生产的;
  9、擅自乱搭乱建无证无照农贸市场、无证无照气站;
  10、塑料、纸品加工、10元旅店、废品收购站、娱乐场、放映场等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场所。
  (二)实行正常市场准入,依法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
  1、各街道、各部门要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龙府办〔2007〕43号)确定的“清无”疏导政策,为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证照。如有个别条款确实无法执行,或可以出台更为便民的疏导措施的,需报区“清无”办,由区“清无”办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经营场所,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并严格按照经营者实际租赁面积收取租赁管理费,防止捆绑式收费行为发生,方便经营者与业主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区环保部门应严格依照市、区“清无”疏导政策,对2007年9月18日前发放的临时环保批文予以延期,对之后发放的不在龙岗河、坪山河流域内的临时环保批文予以延期;对龙岗河、坪山河、布吉河流域外的新申请且涉及环保审批的经营项目,应依法予以审批;对龙岗河、坪山河、布吉河流域内的生产加工、餐饮、歌舞娱乐、旅业等需环保审批的项目,依据区“清无”疏导政策和深环〔2007〕266号、深环〔2008〕52号文要求作相应处理,对涉及民生项目、重点项目(不属禁批、限批范围的)和具备环保装置设施的,不造成水污染的,应及时予以审批。
  4、区卫生部门应严格依照市、区“清无”疏导政策,对已发放的临时卫生许可证及时予以延期。
  5、龙岗公安分局(龙岗消防大队)、龙岗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建设局等部门应继续按照区“清无”联席会议纪要(2007年第11期)精神,各司其职,积极引导和支持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办理证照延期手续。
  对证照过期的农贸市场,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消防、环保、卫生、建设、工商等部门,通过联合办公、实地审查形式,实事求是给予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证照延期。
  6、各类市场(含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工商登记的商城)内商铺的经营者,可持其与市场或商城主办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市场或商城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场或商城主办单位公章)作为场地证明材料办理工商登记。
  7、经营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如能提交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将住宅改变为办公用途的证明文件,可作为企业的办公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如房屋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尚未成立,可由社区工作站代为出具该证明文件。
  8、各前置审批部门对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申请项目不需要取得该部门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者可凭此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9、各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登记地址与现门牌号地址不一致的,由经营户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前置审批文件所指建筑物地址为现在的门牌号地址。
  10、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11、对于临时证照延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清无”期间,根据相关政策发放的临时营业执照,在相关场所证明文件、审批文件、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办理延期。

  (2)对于“清无”期间发放的临时审批文件、许可证,期满后经营者申请延期的,有关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延期。

  (3)凡提交合法场所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可换发法定的有效期证照。
  12、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前置审批部门根据市、区“清无”疏导政策出具的证照文书有效期应统一核发至2009年9月30日。
  13、对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街道、各部门必须敦促其在6月15日前办理证照。逾期仍不办理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14、各单位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关证照。
  四、完善措施,落实责任,构建“清无”长效管理机制
  (一)落实多方责任。一是落实经营户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监管、引导和教育,并通过培育、扶持规范经营示范街(点),使经营者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责任意识。二是落实业主责任。实行出租屋业主责任捆绑,从空间上清除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产生的条件。出租屋业主不履行相关监督义务的,在执法部门发出整改告知书后又拒不执行的,除提请该出租屋业主所在的股份合作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制定“村规民约”形式,扣除其年终分红外,并由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落实市场业主责任。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制度,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必须协助并监督入场经营者办理证照,监督入场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范,对入场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证照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必须与入场经营者终止协议,责令入场经营者撤离商品交易市场,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处理。
  (二)继续加大清理疏导力度。通过区、街道联合执法的形式,继续集中力量,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打击各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穷尽法律手段,采取非常规的强硬措施,从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同时,要加强管理服务。对清理出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各街道、各部门应采取联合办公、现场服务等方式,及时办理证照,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
  (三)严格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对明知或应知无证无照经营的,或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措施的通知》(深龙府办〔2007〕96号)规定,采取限时停水、停电、切断网络等强制措施,从源头上铲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生存土壤。
  (四)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对撕毁封条强行经营、阻挠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部门要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特别是对“黑网吧”,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无证无照经营网吧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深中法〔2006〕148号)的有关规定,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
  (五)加强统筹规划。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在工业区、校园周边、居民区等地带,完善商业、饮食、娱乐、燃气服务网点等配套设施,进一步解决民生问题。要继续推进工业区食堂规范化建设,满足劳务工的用餐需要。要合理布局、扩大网点,加快推广发展“数字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建设,挤压“黑网吧”生存空间。要根据全区办公写字楼紧缺的现状,加快推进办公写字楼的规划和建设,逐步解决企业利用住宅楼作为经营场所的问题。以“迎大运”为契机,加快推进“农改超”工作。尽快规划建设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加快我区2个现代屠宰场兴工建设,力争早日投入使用。
  (六)加大对违法建筑治理力度。对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和私宅,要督促业主抓紧办理产权登记;对无合法产权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出租屋(违反国土规划,确需强制拆除的除外),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凭检测鉴定合格报告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出租。对确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查违部门必须坚决依法对其进行拆除;要有针对性开展临时违法用地专项清理行动,坚决清除各类违法临时建筑和临时摊档,铲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生存空间。
  (七)建立网络化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基层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配合,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将区政府统一组织、街道办具体实施、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监督巡查、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做到责任明确、人员落实、管理到位。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户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清无”工作信息化管理,为实施绩效评估提供依据。
  附件:龙岗区疏导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商登记操作指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龙岗区疏导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商登记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落实“清无”疏导工作,规范注册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清无”疏导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规范场所证明
  下列文件可以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
  (一)《房地产证》。
  (二)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经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发展商出具的入伙或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自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三)因办理抵押贷款,《房地产证》在抵押权人(银行、典当行等)处保管的,提交经抵押权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或者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经营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如能提交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将住宅改变为办公用途的证明文件(附件1),可作为企业的办公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如房屋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尚未成立,可由社区工作站代为出具该证明文件(附件2)。
  (六)居民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利证明的,提交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附件3)。
  二、进一步明确下列消防审批问题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经营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办网吧,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清无”期间,根据“清无”有关政策(指下列情况中任何一种或几种:①临时场所证明文件②备案租赁合同③相关部门按“清无”政策出具的前置许可证件等)申办营业执照的下列营业场所应当先经过消防审核:
  1、两层以上(含两层,下同)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营业性室内餐馆。
  2、下列商品市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2)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3)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含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5、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4层及4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桑拿按摩、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6、生产加工、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及其它维修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维修场所除外)。
  以上第1至第5项,应提交针对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第6项分两种情况:建筑物主体竣工验收后,建筑及消防系统未改动过的,应提交针对建筑物主体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及经营者承诺书(附件4);建筑物主体或消防系统经过装修或改动的,需提交“装修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进一步明确登记注册工作中的环保审批问题
  (一)所有生产加工项目及餐饮项目均需提交环保审批文件。
  (二)环保部门对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申请项目不需要取得环保审批文件的,经营者可凭此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四、进一步明确登记注册工作中的卫生许可问题
  (一)经营者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或申请兼营“副食品、饮料”等定型包装食品的,均应先行申请卫生许可。
  (二)集贸市场内经营食品(含定型包装食品)的,卫生许可项目核定为:“食品批发或定型包装食品批发”,工商登记部门可按许可证上的范围予以核定。
  (三)市场内的粮谷(米、面)、水果、蔬菜、禽畜生肉、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简单加工的非直接入口的农产品半成品(如猪、牛、鱼肉丸,豆制品、腌菜等)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市场外销售同类产品的,参照执行。
  (四)经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如人参、党参等(具体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无论其是否有包装,均可直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销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五)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所列公共场所的,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六)如卫生部门对经营者申请的卫生许可项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申请项目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经营者可凭此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五、其他事项
  (一)各类市场(含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工商登记的商城)内商铺和档位的经营者,均可持其与市场或商城主办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市场或商城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场或商城主办单位公章)作为场地证明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先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场内猪(牛)肉经营者可持经营者与包租该市场的定点屠宰场签订的肉档租赁合同原件,屠宰场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包租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以及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场主办单位公章)作为场地证明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各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地址与现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由企业(个体工商户)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前置审批文件所指建筑物为现在的门牌号码。
  (三)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中,有下列文件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按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和前置审批部门前置许可证件的最低期限核定:
  1、临时场所证明文件。
  2、相关部门按“清无”政策出具的前置许可证件。
  按正常准入条件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不受此限制。
  六、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9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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