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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8〕46号关于印发龙岗区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龙岗区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制度,彰显人文关怀,认真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缓解我区信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设立龙岗区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维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三)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账户存款利息计入本金,年末结余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五条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属于应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六条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救助资金只能用于信访救助对象,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救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由各信访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三)小额救助原则。单笔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需超过5万元的,须从严审批。

  (四)适时救助原则。救助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救助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六)应急垫付原则。出现紧急信访救助事项,按程序经核准后可先行垫付救助资金,结案后扣回垫付款项。实施应急垫付必须确保救助对象适格、垫付资金安全。

  第八条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的主体为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它组织。救助对象为因各种原因在解决涉法涉诉、土地使用、房屋拆迁、劳资、工伤、医患、交通事故纠纷等矛盾时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的重点信访人员。

  第九条个案信访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及以目前途径确实难以给予安抚性救济的,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二)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按法律、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责任主体不具备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三)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四)其他需要由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依法应属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信访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救助资金的使用

  对需要进行涉法涉诉救助且救助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救助主体向区委政法委提出申请,区委政法委核实确定救助金额后,由区财政局核拨给各救助主体,救助主体再给付救助对象。

  对需要进行其他信访救助且救助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救助主体向区信访局提出申请,区信访局核实确定救助金额后,由区财政局核拨给各救助主体,救助主体再给付救助对象。

  (二)1万元以上救助资金的使用

  1、申报。对需要进行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且救助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先由各救助主体提出申请,视不同情况分别报区委政法委和区信访局审核。其中,涉法涉诉救助由区委政法委审核,其他信访救助由区信访局审核。

  2、审批。区委政法委根据各救助主体申报的情况,提请区涉法涉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救助对象、救助经费数额,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批。区信访局根据各救助主体申报的情况,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救助对象、救助经费数额,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批。

  3、核拨。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的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核拨给各救助主体。

  4、发放。各救助主体收到区财政局核拨的救助资金后,将救助资金给付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区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账户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分别负责制定涉法涉诉救助和其他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使用专项档案管理。各救助主体应将救助资金使用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涉法涉诉及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救助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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