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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龙岗区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管理,使公共用地得到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及《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辖区范围内所有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含生态控制线内和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控制线范围内国有公共土地)。

  第四条 在本区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设置的户外广告是指大型立柱式广告和大型支架式广告。

  第五条 龙岗区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管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对在省、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但必须按本办法经过拍卖后,才能报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拍卖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规划与城管部门负责制定龙岗区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整体规划。在省、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由区公路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并按程序上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竞价、出价最高竞得原则。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拍卖所得全部价款缴入区财政专户。拍卖所得除支付必须的佣金、规划、策划费用外,其余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可优先用于广告整治和城市维护管理。

  第七条 全区占用公共用地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委托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竞买人应是在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若委托他人或其他单位代理竞买的,须出具代理竞买委托书。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拍卖方案须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由区城管部门和区公路部门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

  第十条 在拍卖过程中,采用设有拍卖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其中两面立柱式广告底价不得低于20万元,三面立柱式广告底价不得低于30万元,出价最高者竞得。

  第十一条 拍卖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根据公共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限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

  经营权期满前1个月,区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经营权拍卖。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现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凭证》。拍卖会后买受人凭此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三条 买受人竞标成功后,须严格履行拍卖合同,向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上报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前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未中标的,保证金在5日内退还。

  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一次性直接缴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款和保证金缴入区财政专户后,买受人方可与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签订《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买受人取得安全和技术标准检验合格证明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不能空置,设置的广告牌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成交价的,视为违约,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将该项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七条 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在合同期满后无条件收回广告牌,再组织拍卖。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经批准已在公共用地上设置的广告位,其设置单位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提交完整的原始审批资料,与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公共用地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按照我区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或相同地段的公共用地拍卖成交价确定,全部收入上缴区财政。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后,广告位使用权应按本办法进行拍卖。

  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接到限期拆除通知后,应自行拆除;到期限仍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负责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承担。

  本办法发布后,不按规定与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签订合同,或拒不缴纳有偿使用费的,由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依法收回相关公共用地广告位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公共用地或公路用地使用权的,区城管部门或区公路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按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折旧后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城管局和区公路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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