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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物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建筑物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龙岗区建筑物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物拆除工程的管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公共利益流失,规范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建筑物拆除施工;

  (二)市、区两级政府投资由区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建筑物拆除施工;

  (三)区政府公共建设项目中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建筑物拆除施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活动,是指采用爆破、机械或者人工作业方式拆除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附着物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物一次拆除发包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拆除施工单位;一次拆除发包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单位可以自行决定确定拆除施工单位的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筑物拆除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照本办法必须经施工招标的建筑物拆除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或者已取得市、区政府下达拆迁任务的手续;

  (二)有满足拆除施工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须施工招标的建筑物拆除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拆除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拆除施工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拆除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第九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7名,但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7名的除外。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物拆除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建筑物拆除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对评定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定标的需要。招标文件中还应当对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作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组织召开招标会,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人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拆除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公安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拆除施工资质。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采用投标保函的,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截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其投标文件: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投标员未通过指纹验证的;

  (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开标和评定标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负值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者由委托代理人签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或者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八)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拆除施工招标采用出价高者得的原则定标,即拆除建筑物内所有可再利用物品归投标人拥有及支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需综合考虑购买这些可再利用物品的价格和拆除工程的施工费用(即投标报价=可再利用物品的价格-拆除工程的施工费用),投标报价最高者即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评定标。招标人根据评定标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20元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并验收交付完毕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招标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拆除任务完成后,中标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所有拆除物、建筑垃圾和施工装备、临时设施工程等,保持整个现场整洁,达到竣工交付状态。

  建筑垃圾必须清运至经区政府批准设置的余泥渣土受纳场或者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处理场。

  中标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清运的,招标人可以委托他人清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的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建设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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