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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淤泥渣土受纳场经营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淤泥渣土受纳场经营权出让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龙岗区淤泥渣土受纳场经营权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淤泥渣土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的经营使用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淤泥渣土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淤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可回收的金属、塑料、涂料、木材等不属于淤泥渣土,不得入场倾倒。

  本办法所称出让,是指通过拍卖方式确定龙岗区范围内受纳场经营者的活动。

  第三条 区城管部门是全区淤泥渣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纳场经营权的出让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受纳场经营权的拍卖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实行价高者得原则;

  (三)规划先行原则。

  第五条 参加拍卖的受纳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体积容量、坐标等技术指标明确;

  (二)土地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

  (三)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审批手续完备。

  第六条 国土、农林渔业、水务、环保、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为受纳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竞买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深圳市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二)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八条 区规划部门应对全区受纳场进行全面规划。区城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发展、属地需要和轻重缓急原则制定受纳场经营权拍卖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受纳场经营权的拍卖底价由区城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受纳场经营权拍卖应当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进行。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区城管部门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受纳场有偿经营合同,并为买受人开具《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通知买受人直接将拍卖价款一次性缴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买受人须按拍卖成交价的15%-20%向区城管部门交付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买受人按标准完成复绿、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受纳场交还国土部门后,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区城管部门应按法定程序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取得受纳场经营权后,必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管。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受纳场的场地功能与用途,不得将拍卖取得的受纳场经营权转让或以出租、质押等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受纳场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

  (一)做好受纳场区抗震、排洪、防雷、防不良地质、减振降噪、防火防爆以及防毒害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场区工作人员的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

  (二)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实施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避免污染受纳场外路面,不得造成大范围内扬尘等环境污染。

  (三)做好填埋边坡水土保持工作,强化受纳场边坡安全监护,防止滑坡,注意排放作业安全,不得造成受纳场区范围内水土流失。

  (四)做好场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照已设定的规划布局进行受纳,不得超范围受纳或擅自拒绝受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受纳场规划类型受纳,不得违规受纳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自来水厂淤泥、污水处理厂淤泥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十六条 受纳场经营权年限不得超过3年,届满后受纳场经营权无条件收回。如经营期限未满3年但接纳淤泥渣土容量已达到规划测定指标,受纳场经营权即时终止。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受纳场经营权的,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区财政部门按经区城管部门审核后的受纳场未填容积量占可填容积量的比例退回拍卖所得价款。

  第十七条 受纳场按设计容量、标高填满后,经营者必须封场,3个月内按标准完成复绿工作。区城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区国土部门。具体复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受纳场实行分级管理,经营权统一由区城管部门组织拍卖。拍卖完成后,所有受纳场全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城管部门委托所属街道办直接管理,区城管部门实行监管。区城管部门可按拍卖成交价的10%提取两级管理费用,其中5%用于办理各项前期手续,5%由街道办作为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受纳场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淤泥渣土受纳场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受纳场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受纳场经营权的,区城管部门有权收回其经营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纳场违规受纳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自来水厂淤泥、污水处理厂淤泥和有毒有害废弃物或超范围受纳,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区城管部门无条件收回其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受纳场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受纳场有偿经营合同义务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城管部门收回该受纳场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在原村集体用地建设的受纳场,其经营权必须参照本办法经过公开拍卖程序,方可投入使用。

  原村集体用地需建设受纳场的,由股份合作公司上报规划部门,区城管部门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原则把关。区城管部门可提取拍卖成交价的5%作为拍卖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全部归股份合作公司集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国有土地(含已城市化转地未补偿的原村集体用地)建设受纳场的,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应依法依规对规避招投标程序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正常使用的受纳场仍按原有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城管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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