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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深龙府办〔2008〕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监管的制度体系,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行为,遏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建设工程实施中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主发包行为,确保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个别业主法治意识淡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将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违规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运行秩序。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发包行为,确保工程依法招标投标。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法治意识。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和基本常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促使业主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二)强化工程承发包管理,防止无序发包。对于房屋建筑类工程,凡与主体结构工程紧密联系的基础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防雷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屋面工程等专业工程,必须纳入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一次发包。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投标备案和施工许可。

  二、创新招标投标制度,预防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扰乱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招标人利益,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在提高围标串标成本、压缩不正当利润空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程序和方法,有效预防围标串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从程序上预防围标串标。将“面对面”投标改为“背靠背”投标,取消投标报名、招标会、集中答疑会和集中现场踏勘等环节,采用不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网上答疑和定性资格后审的办法,从而预防围标串标、买标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设置投标报名条件,防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应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两个方面设置投标报名条件,不得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附加条件。对投资规模巨大、技术比较复杂、施工有明确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确需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三)严格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一般招标工程的投标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下浮5-10个百分点。对在报名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投标人数少于规定人数、采用资格预审、评标方法采用最低价定标法、有围标串标投诉的工程等五类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下浮上一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减5个百分点。

  (四)慎重选择评标办法。对于施工工艺简单、图纸完备、工程量明确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抽签法确定中标单位。对于技术比较复杂、施工有明确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使用优化后的1-B法或二次平均法,对此类工程不再设置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对投标报价相对标底的下浮率超过上一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的,超过部分使用现金履约担保;采用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及单价包干方式签订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时的缺漏项在结算时将不作调整。

  (五)简化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条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围标串标情形外,对于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料和办理事务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围标串投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招标投标环节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围标串标情形,对围标串标的投标人采取停标、清出我区建筑市场、提请市预选承包商委员会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提请资质管理部门取消个人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标底编制、审定、公示活动的管理

  加强对标底、工程量清单的审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买单制”,审核结果作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人负责制。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实际工程量。

  (二)严格施工招标工程标底编制。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必须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推荐的消耗量标准、费率标准、参考价格信息等编制,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无需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概算或造价指数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三)加强施工招标工程标底的审查。采用抽签定标法编制的标底,应按规定报政府审计机构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四)实行标底内容全面公示制度。经审定的标底所含的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及相关说明等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招标工程后续监管体系,打击转包挂靠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进一步加强中标工程的后续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一)建立政府工程项目手册。将投标主要承诺反映在工程项目手册上,作为招标工程“两场”联动的纽带和后续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政府工程项目量化考核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量化考核办法,对承接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从业队伍管理、建设单位评价等方面进行季度日常量化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成绩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列入区优质企业名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频率,三个月内不得在我区承接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所有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停标、清出我区建筑市场、提请市预选承包商委员会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提请资质管理部门取消个人执业资格等措施进行严厉处罚。

  (三)加大转包挂靠行为的查处力度。除法律规定的转包挂靠情形外,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作为转包挂靠行为进行查处:

  1、使用个人或者非本企业的资金交纳工程履约担保金的;

  2、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或者企业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的;

  3、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

  4、中标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或者未按投标承诺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的。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转包挂靠行为的,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承包商,主管部门应依法严厉处罚,并记录在案,作为履约评价的依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黑名单”公布制度。不定期发布过低中标价工程“黑名单”,加大对过低中标价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的监管力度。提高对“黑名单”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频率,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制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或拖欠劳务工工资等行为。

  五、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巩固招标投标成果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严格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实行政府工程无现场签证管理,对工程结算实行审核监管,巩固招标投标成果。

  (一)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对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和相关合同的补充协议实行备案审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依据。未进行合同备案的,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确保合同签订的严肃性。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无现场签证。对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其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管理、设计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备案;逾期补签或未报审计部门审核的无效。

  (三)严格政府工程结算审核制度。政府工程的结算应根据有关规定报政府审计机构审核。政府工程结算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

  (四)实行政府招标工程造价公开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标底、中标价和结算价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实行施工工期奖惩机制,确保工程依时完成

  为督促和激励中标人保质保时完成工程施工,政府工程实行施工工期奖惩机制,强化目标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一)施工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节点工期或竣工日期内提前完成并移交工程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资金的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中标价(合同价)的3%。

  合同约定工期包括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给予补偿的顺延工期,但不包括为了工程的安全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和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所延误的工期。奖励资金一般在施工招标投标下浮节约资金中安排,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列入项目总投资。

  (二)施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或竣工日期内完成并移交工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延期损失赔偿费,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价(合同价)的10%。

  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对延期损失赔偿费,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应当在工程款中扣下20%作为延期损失赔偿费的准备金。

  (三)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设置提前完工的奖励和延期完工的赔偿办法及限额。

  (四)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施工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之处自行负责返工或修复,直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改进方式,推进迎大运政府工程建设

  为加快推进迎大运政府工程的建设,围绕“服从大运、服务大运、办好大运”这一主题,对迎大运政府工程,在保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做到能快则快、能简则简,保障迎大运政府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简化招标投标备案程序。对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迎大运政府工程,具有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可提交《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诺书》,提前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大运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备案、招标公告、投标报名、会议安排等即来即办、优先办理,并及时协调解决审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行快速协调制度。

  (三)进一步简化评标办法。抽签法是招标周期最短的评标定标方法。对于工期紧、有通用技术要求的工程,采用抽签决定的简易方式确定中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工程量清单、中标总价及单价组成,附上完整的合同文本,以减少工程实施中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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