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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以上单位: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区政府资金包括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其它财政性资金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利用行政职能或政府资源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以及区级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区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从事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建设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的职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区政府委托,依本办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法定图则及各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各类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实施重点与用地安排。

  区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经济建设的方针等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调整计划。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区发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政府全额投资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市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补助的项目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工程咨询资质。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区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项目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

  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即符合立项条件,由区发改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前期工作计划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批准,并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发改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的行业规定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深度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估算等不得超出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范围。

  第十四条 不完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审查的其它资金来源证明。非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区发改部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通过后,由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初步设计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人防审查、森林保护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项审批。涉及交通或水务类项目通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审查后,方可申报项目概算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文件,并及时报送区发改部门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概算书等组成。

  项目概算文件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概算、项目总概算等组成。

  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内容。初步设计必须达到编制概算的深度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总概算须经区发改部门组织审核,审核结果由区发改部门核定。经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即为项目的计划总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确需超过的,由区发改部门报区政府批准,但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20%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项目预算应及时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区审计部门按照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的原则,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抄送区发改、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须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并报区纪委党廉室审核同意后,由区发改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章 项目计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需矛盾,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提出申请,报送区发改部门。

  区发改部门拟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应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大型设备购置项目(单笔成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功能性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项目、装修改造和信息工程项目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项目分类管理制度。每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A、B、C三类项目计划组成。

  (一)A类项目是指当年续建和已经具备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审定)的项目。

  (二)B类项目是指已开展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当年有希望开工,但须履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手续的项目。

  (三)C类项目是指正在开展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须进一步作方案优化的项目,即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或正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并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C类项目,可在年度计划调整或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直接列入A类项目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及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发改部门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时向各建设管理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区财政、审计、国资管理、监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凡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B类和C类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向区发改部门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申请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阶段的有关经费。

  区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前期费用申请进行审核后,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计划。经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的前期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纳入项目计划总投资。

  项目建议书未获批准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B类项目计划可集中预留年度资金,区发改部门对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的B类项目,根据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从预留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并下达年度投资新开工计划。

  经区政府决定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而急需建设的新增项目,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后,由区发改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B类项目计划并下达投资计划。B类项目计划年度预留资金安排情况应报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区发改部门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由于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数额进行调整的,由区发改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发包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依法订立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而需增加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管理、设计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备案;逾期补签或未报审计部门审核的无效。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确实因地质、水文、天灾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说明,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变更后项目总预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10%的,由区发改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但超过出项目计划总投资20%且超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月向区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区发改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不定期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调会,对投资变动、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重大事项应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接收和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办理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整改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龙岗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区财政部门根据已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区发改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并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月报表。

  第四十四条 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龙岗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建设管理单位基建账户,建设管理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通过本单位基建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区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追缴拨款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预留10%的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以督促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防止超付工程款。

  前款预留建设资金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政府投资审计后结清。

  第六章 项目审计

  第四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作为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拨付项目工程款、审批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与移交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工程结算未超过计划总投资10%的(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认可的变更额除外),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超过计划总投资10%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区审计部门在收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有关资料45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并抄送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

  第四十九条 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

  禁止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审计部门以外的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价作为最终结算价。

  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具约束力。

  第五十条 对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零星工程,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后报区审计部门备案,凭审核结论和备案通知书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五十一条 对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区审计部门委托并对最终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5%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对区造价管理机构和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进行监督,有权检查和审计区造价管理机构和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和审核结果。

  审核结论与审计结论不一致的,应以审计结论为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建设管理单位应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30日内,向区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相应作财务会计处理。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有关结余资金回收情况函告区

  发改部门,所有结余资金均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区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进行委托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2次。

  第五十九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区监察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区监察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情况应通过龙岗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发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

  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如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为疏忽造成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投资增加、规模扩大、工期延误、工程事故等,导致政府投资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1日起施行。深龙府办〔2003〕8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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