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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并公布龙岗区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函〔2006〕1389号)的有关规定,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专家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薛丁奎等14人列入我区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并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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