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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疏导办证办照有关问题的意见

  深龙府办〔2008〕8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8〕98号)、《关于清无疏导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8〕99号)和《关于开展对百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被查封、关闭无证无照经营场所疏导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深清无〔2008〕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严打、快疏、保稳”工作,现就疏导办证办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疏导办证办照工作中不予疏导的几种情形

  1、按照市政府疏导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下列对象应当坚决依法取缔,不得予以疏导:

  (1)利用2004年10月28日以后抢建的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无证无照的网吧、诊所、煤气站点、废品收购站点和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小旅店;

  (3)存在严重“三合一”现象、安全隐患突出且无法整改合格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

  (4)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危险边坡地带、占用农业保护用地及占用一级水源保护用地情形的经营场所。

  二、关于消防审批问题

  2、下放消防审批权限。龙岗消防大队将消防现场勘察、《消防批文有效性确认表》(附件2)审批权限交由各街道消防中队办理;《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疏导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检查意见书》(附件4、5)审批工作由各街道消防中队和街道办负责办理。

  3、加快消防审批速度。龙岗消防大队受理被查封关闭的无证无照经营单位的消防审批申请后,应在3天内予以办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予以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予许可的理由。对于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三项消防行政许可证件(以下简称“三证”)不全的,消防部门在收到经营单位提交的资料后,7天内出具消防审核意见,受理期间不准营业;“三证”均无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4、“清无”期间,属于公共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证照审批手续的经营单位,无须再重新办理消防批文有效性确认手续;超过1年的,根据《工商登记消防审批操作细则》(附件1),消防部门出具《消防批文有效性确认表》,工商部门凭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消防部门重新审查出具的《消防批文有效性确认表》办理执照。

  5、住宅改为旅业、桑拿、足浴、美容美发、保健按摩的经营场所和“短平快”项目,如“清无”期间原已发证发照的,经消防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合格的,允许继续营业;属无证无照的,由辖区街道办、消防中队联合对经营场所进行现状检查,对现状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具体标准见附件3),向其发出《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疏导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检查意见书》(附件4),责令其停止营业(使用),并由街道办负责查处关闭;对现状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由辖区街道办、消防中队联合发出《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疏导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检查意见书》(附件5),给予3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消防审批的,由街道办负责查处关闭。

  6、对于工商登记中涉及消防审批的其他情形,按照《工商登记消防审批操作细则》执行。

  三、关于环保审批问题

  7、对位于非限批区域及限批区域内污水干管已建设,或在2010年3月前能建成的现存的无证无照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区环保局或街道环保所直接按照“清无”疏导政策办理临时环保批复。

  8、严格重污染项目审批。严禁审批从事化学制浆、造纸、电镀、制革、线路板、印染、发酵、规模化养殖、电氧化等重污染行业;限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食品加工等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含喷漆、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项目。

  9、加快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内一般工业项目的审批。对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生态控制线内现存的无证无照一般性工业项目,凡其建筑物是在2004年10月28日前形成的,区环保部门按“清无”疏导政策办理临时环保批复。

  10、重新明确下列行业环保审批事项:

  (1)下列情况不需环保审批:

  ①在已取得环保审批的合法集贸市场内经营三鸟屠宰的。

  ②在已取得环保审批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经营糕点、包点制售的。

  ③食用菌的种植、家用电器、自行车、手机维修、凉茶制售、乒乓球馆、羽毛球馆、桌球城、衣物缝补、修鞋等项目。

  (2)下列经营项目需要环保审批:蔬菜、果树、林木、花木等农林作物种植;家畜、家禽、水产品等养殖;机械、五金、模具、机电设备、门窗、铝合金、招牌等加工制作;摩托车维修;糕点、包点制售;溜冰场、游泳池、其他体育场馆。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区环保局审批,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的项目由街道环保所审批。

  四、关于卫生许可审批问题

  11、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无须再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在服务台售卖定型包装饮料、酒类配套服务的不需要再办理食品零售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且没有厨房(功能间)加工食品的酒吧、茶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在吧台(服务台)只为顾客提供定型包装饮料、酒类配套服务的,不需要再办理食品零售卫生许可证,但要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括号注明没有厨房。

  上述酒吧、茶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内设有厨房(功能间)进行食品制售的,则同时需要办理相关食品卫生许可证。

  12、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公共浴室”的,经营者凭此卫生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准为“公共浴室”,也可核准为“桑拿”。

  13、室内观众席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须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营业执照。

  14、符合疏导发证条件的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须先经过卫生部门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再取得教育部门发放的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

  15、符合疏导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业、食堂、食品批发零售业等)和公共场所项目,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的临时卫生许可证。上述无证无照的经营单位在尚未取得临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法定要求的证照之前,一律不得营业;擅自开业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按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查处关闭。

  五、关于无合法产权房屋质量检测问题

  16、明确无合法产权房屋质量检测范围。凡是整栋房屋的经营总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营场所,须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如经营场所属租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对于经营总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持有2008年1月1日前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合同的经营场所,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各前置审批部门先行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许可证或批文后,工商部门核发相同时限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应责令上述经营单位在6个月内补办房屋质量检测手续和按要求整改达到核发证照条件。工商部门应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并将名单及时抄送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对证照有效期满后仍未检测和未补齐手续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17、明确房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房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控制在每平方米6-8元,原则上每栋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800元。

  六、关于利用有《房产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问题

  18、对居民利用自有的已办理《房产证》的住宅作为商业、服务类经营场所,由街道办直接给予办理商业用途的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相关部门根据街道出具的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给予疏导办证办照,但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须向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七、关于“清无”期间核发的已过期的证照问题

  19、对根据“清无”疏导政策发放的证照到期后申请延期的,按以下规定操作:

  (1)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在街道办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先行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的临时场所使用证明和许可证或批文后,工商部门给予换发相同时限的营业执照。

  (2)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在各前置审批部门先行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许可证或批文后,工商部门给予核发相同时限的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要责令此类经营单位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达到核发证照条件。工商部门应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并将名单及时抄送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对证照有效期满后仍未补齐手续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八、关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问题

  20、娱乐场所大门离学校大门的交通距离超过200米的,予以疏导办证,不足200米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研究处理。

  21、对2008年9月30日前已存在的娱乐场所,在文化许可审批时,无须再进行公示和听证。

  22、场地查验由辖区街道文体服务中心负责,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并签名。

  九、关于“农家乐”疏导问题

  23、对持有“清无”期间核发证照的“农家乐”经营单位,各审批部门继续给予疏导办理证照;对生态控制线划定前已存在的“农家乐”经营单位,相关审批部门给予疏导办理证照。对于其他规模较小或达不到疏导条件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关闭。

  十、关于超范围、超面积经营行为的管理问题

  24、对于超范围、超面积的经营场所,如其超范围、超面积经营部分可以明确划分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对其超范围项目、超面积场所予以查处(封),允许其合法部分继续经营。如不能明确划分,则对其进行整体查封。

  十一、关于并联审批问题

  25、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疏导办证工作中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把关,实行“同步审核、并联审批、互不前置”。

  十二、关于税收管理问题

  26、被查封期间,纳税户必须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种零申报或定期定额停业手续。

  十三、工作要求

  27、各街道办、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宣传,互相配合,敢于负责,创造性开展工作,疏导规范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关闭取缔一批,维护好全区社会稳定。疏导办证办照及信访维稳工作由街道办负总责,疏导办证办照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业务问题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28、对已被查封的从业人员较多的经营场所,在经营者保证不开业的情况下,街道办可通知相关部门先行恢复水电供应,以解决员工的日常生活问题。

  29、各街道办要在联合办证办照大厅设立疏导政策咨询、信访接待室和被查封经营单位疏导办证专门窗口。

  30、各单位在积极开展疏导办证办照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坚决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网吧、诊所、煤气站点、废品收购站点、小旅馆等人群密集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经营场所。对新出现的无证无照经营场所,有关部门不得提供水、电、气、有线电视及网络通讯等服务。

  十四、其他事项

  31、执行“清无”疏导政策核发的证照(6个月有效期证照除外),有效期统一核发至2010年9月30日。

  32、本意见从2008年10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9年9月30日止。此前区制定的“清无”疏导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疏导办证办照△意见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印300份)

  附件1:

  工商登记消防审批操作细则

  一、文化教育培训、技能培训、艺术培训等培训场所、职业介绍所、客货运站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不需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营业性室内餐馆设在建筑物“第二层以上(含)”或“跨两个楼层”经营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须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消防部门原先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没有注明具体功能、用途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如果消防批文针对的是桑拿、足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等经营单位,持该消防批文可以申请桑拿、足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等经营项目。

  (二)对于酒店、宾馆的消防批文未明确具体功能,拟增加卡拉OK、歌舞厅、桑拿、足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等项目的,则要求企业提交二次装修的消防批文;如果二次装修的消防批文没有注明具体功能用途的,须另行向消防部门申报并取得注明具体装修用途的消防批文。

  四、对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消防批文上没有注明具体厂房或仓库类别的,须另行向消防部门申报并取得注明具体装修用途的消防批文。

  五、对一般生产加工行业,已取得建筑物主体或装修的消防验收批文,如果改变用途或重新装修,应另向消防部门申报。

  六、消防批文仅记载了××社区(工业区、路、街等),没有记载具体门牌号的,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七、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由当事人填写《消防批文有效性确认表》,说明具体事实情况并由消防部门予以确认:

  ①“清无”期间,属于公共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后方申请办理证照审批的;②消防批文仅记载了门牌号而没有记载具体的楼层或房间号;③场地不变、经营项目不变、场地用途和内部装修不变,但经营主体已变,新的经营主体持原来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来办理工商登记的。

  八、其他未列明的有关消防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4〕123 号)等执行。  
 

  附件2:

  消防批文有效性确认表

  转文单位:

  

消防批
文文号

 

消防批文
出具时间

 

原企业(个体户)名称

 

现企业(个
体户)名称

 

原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经营者

 

现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经营者

 


消防批文地址表述

 


实际详细地址表述
 

 


建筑物结构、布局是否发生改建、扩建、用途变更或内部装修


是( )
否( )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       申请人签字(盖章):

以上由企业(个体户)填写

消防部门核实情况







(盖章)
年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消防部门留存;一份交注册登记部门。

  2、消防部门核实内容为:企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使用。

  3、由企业(个体户)填写的内容不涉及变化的,不用填写。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企业的,设立时由所有股东签字,变更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为分公司或营业单位的,由隶属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疏导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标准(民宅、综合楼类)

  一、消防车道、消防室内水源符合要求;

  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符合要求;

  三、应急照明良好有效。

  属桑拿、足浴、保健按摩的,须增加以下3条标准:排烟设施符合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符合要求;自动报警系统符合要求。

  附件4:

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疏导
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检查意见书
 

龙(清)字[200 ]第   号

关于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检查的意见
(单位名称):
根据深龙府办〔2008〕80号文规定,你单位位于   街道   路     的   (建筑、场所)属于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场所。   街道办、消防大队于  年 月 日派员对该建筑物(场所)进行消防现状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题
□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


三、结论:
经现场检查,该建筑物(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具备使用条件,由街道办查处关闭。

街道办事处(印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 街道办         消防中队           
注:本意见书一式五份,街道办、龙岗消防大队各一份,业主三份。

  
 

  附件5:

龙岗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大整治疏导
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检查意见书
 

龙(清)字[200 ]第 号

关于建筑物(场所)消防现状检查的意见
(单位名称):
根据深龙府办〔2008〕80号文规定,你单位位于   街道   路     的   (建筑、场所)属于百日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场所。   街道办、消防大队于  年 月 日派员对该建筑物(场所)进行消防现状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基本情况

二、符合要求的部分
□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

三、结论:

经现场检查,该建筑物(场所)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应该在3个月内向消防大队申报消防审批手续。该意见书有效期为3个月,到期后未完善消防审批手续的,将由街道办查处关闭。

街道办事处(印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 街道办         消防中队          
注:本意见书一式五份,街道办、消防大队各一份,业主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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