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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龙府办〔2008〕79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社区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保障社区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维护社区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与事项

  (一)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对下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

  2、由原行政村、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和参控股企业;

  3、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2、资产经营保值、增值和收益等情况;

  3、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4、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5、对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6、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

  7、征地款和转地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8、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及管理情况;

  9、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和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0、政府拨入资金和经费或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1、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二、审计监督的职责与职权

  (一)街道集体办应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对股份合作公司、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等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对街道集体办审计监督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区国资办可以进行直接审计。

  (二)街道集体办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1、因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股民不满,需要审计的;

  2、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3、因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需要审计的;

  4、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3、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4、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或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必要时报相关部门立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审计监督的程序

  (一)实施审计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审计人员不足,可委托中介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审计组应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由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收支的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应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及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在审计组作出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于送达之日起生效。

  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应当检查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街道集体办对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应当报区国资办备案。

  (四)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四、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部门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区国资办、街道集体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区国资办、街道集体办。

  (五)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从2008年10月24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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