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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龙岗区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方案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住宅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在我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粘土实心砖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依法彻底取缔非法生产实心粘土砖场所,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省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砖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9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清理整治非法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王玉国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韩肖平同志担任,区建设局、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平湖街道办、南湾街道办、横岗街道办、龙岗街道办、坪山街道办、坑梓街道办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韩肖平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协调、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清理整治工作,沟通相关情况。

  二、清理整治的对象、原则和目标

  清理整治对象: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场所和行为。据初步调查,我区现有12处实心粘土砖生产场点(见附件1、2),为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对象。

  清理整治原则: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清理整治的相关执法任务。

  清理整治目标:彻底取缔和清除非法生产、销售粘土砖的场所,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和相关非法建筑物、附着物;完成相关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打击非法使用粘土砖的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协作,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督导街道综合执法队拆除砖厂非法生产设施和附着物;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二)国土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清非法开采粘土资源的行为;清理汇总非法粘土砖厂原有的采矿、用地等报批资料;查清土地使用现状、权属等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粘土砖的单位和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粘土砖的来源。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对非法粘土砖厂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六)公安部门:根据整治工作需要,组织警力配合清理和拆除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执法活动,处理抗法和聚众闹事等事件,保证清拆工作顺利进行。

  (七)供水、供电部门: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销售粘土砖的场所和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通知和要求,停止供水、供电。

  (八)街道办事处: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粘土砖涉及的场所、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生产设施、设备和地面附着物。

  四、工作计划和安排

  (一)调查准备阶段(1个月内完成)

  各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清查辖区内非法粘土砖厂生产、经营、销售场所、使用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状况等情况,完成调查取证。

  (二)遗留问题处理阶段(2个月内完成)

  领导小组根据查清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粘土砖厂的情况,对土地、建筑物、有关设施、是否涉及补偿等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

  1、清拆工作按照先解决补偿问题后清拆的原则进行;

  2、补偿工作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

  (三)清理场地阶段(1个月内完成)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组织对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粘土砖厂的建筑物、附着物、生产设备设施实施拆除,达到清理场地目标。

  (四)验收阶段

  市政府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领导小组将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组织验收。

  五、措施和要求

  (一)在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街道办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统筹协调,合理分工,精心组织和指挥,联合执法,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粘土砖的场所。

  (二)各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清理整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实心粘土砖的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加强联系。

  (三)清理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积极做好涉及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1.龙岗区粘土砖厂调查统计表(一)

  2.龙岗区粘土砖厂调查统计表(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方案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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