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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日

  龙岗区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确保我区公共建筑空调温度符合规定的标准,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全社会资源节约意识、推动资源节约活动为目的,以检查公共建筑温度控制标准落实情况为重点,全面落实我区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解决我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为今后建筑物能耗统计、建筑用电定额等制度的实施以及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龙岗区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建设局丁海成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局、贸工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旅游局、龙岗供电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局马国忠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发改局、贸工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旅游局、龙岗供电局指定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有关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为做好检查工作的落实,成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联合检查组,由区建设局彭德华同志担任组长,组员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区建设局6人、贸工局3人、机关事务管理局3人、旅游局3人、龙岗供电局3人。

  三、职责分工

  (一)区建设局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检查商业办公楼宇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情况。

  (二)区发改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设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能改造情况。

  (三)区贸工局负责督促检查大型商场的空调温度控制情况。

  (四)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情况。

  (五)区旅游局负责检查星级酒店宾馆空调温度控制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情况。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依法用能、节约用电情况。

  (三)公共建筑空调运行的优化管理情况。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包括空调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制度)及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的情况。

  五、检查安排

  第一阶段(9月13日—14日):监督抽查。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各商场、酒店、宾馆、商业办公楼宇及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进行抽查。

  第二阶段(9月15日—9月20日前):总结验收。由区建设局汇总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六、监督抽查方式

  联合检查组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到被查现场采集数据。共抽查30项采用中央空调系统集中供冷的公共建筑。

  七、工作保障

  (一)检查工作车辆由各职能单位调派:区建设局3辆,贸工局1辆、机关事务管理局1辆、旅游局1辆。

  (二)检测的仪器设备由市建设局提供。

  (三)检查工作经费由区建设局统筹安排。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推进检查工作。

  (二)请各有关单位在9月12日前将分管领导、办公室成员以及抽调的联合检查组成员名单(附件)报送检查工作办公室。各单位抽调参加联合检查组的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检查工作办公室将对联合检查组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具体时间由检查工作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各公共建筑空调的使用单位在自查中要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检查、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措施。

  (四)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作用。联合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全程参与,促使检查的深入开展,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龙岗区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人员名单

  主题词:建筑 节能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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