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综改综治保稳定,化解矛盾促和谐”的工作主线,充分发挥我区律师人才在推动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上的积极作用,为区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经研究决定,成立“龙岗区政府中心工作律师服务团”(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团”)。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团成员
区司法局牵头,选择政治立场坚定、法律业务精通、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
团 长:吴浚弘(区司法局)
副团长:蔡志伟(区司法局)
成 员:姚仕传(区法律援助处)
蔡荣填(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
雷建熙(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
胡圣诞(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闫维禄(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窦金平(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耿东歌(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蔡春雷(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彭建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赖泰安(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朱志华(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郑雪梅(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赵小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赖日道(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钟日恒(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李继忠(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舒建国(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
廖启勇(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
白仁斌(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
吴海舫(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律师服务团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由蔡志伟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能
(一)为区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区领导接访工作;
(三)根据需要,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通过接访、调解、参加诉讼等形式协助区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为生活困难的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工作纪律
(一)服从指派。律师服务团成员按照组织安排及时参与相关工作,无故不参加、推诿或消极对待的,由区司法局对该成员加强纪律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退出律师服务团。
(二)服务大局。律师服务团成员不仅要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处理好指派的工作。
(三)热情服务。对指派的各项法律服务,律师服务团成员应尽职尽责,尽最大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守法纪。律师服务团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各项规定,作遵纪守法表率。
(五)保守秘密。严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机密信息及其他不宜公诸于社会的秘密。
(六)及时报告。律师服务团成员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参与涉及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业务)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七)认真总结。每半年召开1次律师服务团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总结部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律师服务团成员临时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律师服务团工作属义务性质,不计发报酬。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成员适当补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成员,由区司法局按程序提请区政府进行奖励。
(二)区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律师服务团成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对律师服务团进行适当调整。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法律 服务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