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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工作职责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

  《龙岗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工作职责及奖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龙岗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工作职责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明确和规范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5个配套文件以及《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龙岗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及奖惩办法。

  一、计生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

  1、研究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协助区人口计生部门编制计划生育领域相关项目规划。

  3、优先安排计划生育领域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和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及计划生育相关经费。

  (二)区教育局

  1、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中,不断提高学生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认识。

  2、所属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在办理新生入托、入学、转学手续时,户籍人口须核查其母亲所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须核查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核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处理完毕的证明,方可提供学位。未处理的,根据计生部门提请,督促超生人员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政策外生育拒不接受处理的流动人口,要求其子女回户籍地入托、入学,计生证明检查率达100%。

  3、所属幼儿园、学校落实独生子女和计生协会优秀会员子女入托、入学、转学优先的规定。

  (三)区民政局

  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发放《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填写《结婚(离婚)夫妇情况登记表》,同时每月向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反馈。

  2、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严格审查超生人员的低保资格。

  3、对因节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按政策给予必要的救济。

  4、在办理收(送)养孩子手续时,认真核查收养人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送养人与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保证书,杜绝以收养为名的政策外生育行为。

  5、将计划生育纳入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在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6、在评选“平安和谐社区”时,要把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作为《深圳市平安和谐社区测评表》中的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

  (四)区财政局

  1、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逐年提高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2007年财政投入按常住人口人均达到40元。

  2、根据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

  3、配合区人口计生局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管理的监督工作。

  4、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纳入财政预算。

  5、落实《龙岗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制度》中关于经费保障及罚没物品处理的规定。

  (五)区人事局

  1、在办理市外调干手续时,须凭拟调入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查验证明方可办理。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者不得调入。

  2、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办理招聘、录用、提职、晋升工资、评选先进和各种行政奖励的重要条件。

  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者,按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招干、提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评为先进的规定予以把关。

  4、把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入口关。在办理市内调干手续时,若办理用人单位委托已婚人员人事代理手续时,须核查用人单位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已婚人员个人委托代理手续时,须核查委托人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督促人才交流中心在办理招聘工手续时,核查用人单位与辖区街道计生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按《若干意见》要求,解决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人员、工资、福利等问题。

  (六)区劳动局

  1、在制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作为其中条款。

  2、在办理招工、调工时,属已婚育龄人员,须核查拟调入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办理招调工手续。对属市内户籍的未婚人员,须核查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在办理招调工过程中,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夫妻,暂停办理其招调工手续,并报请区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履行义务后方予办理。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招工、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自依法做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予办理招工、录(聘)用手续。

  5、在安排就业再就业人员时,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

  (七)区建设局(住宅局)

  1、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与属地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计生管理。将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日常例行检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加强对施工工地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所管工地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未接受处理的人员居住或工作。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进行处理,防止工地成为政策外怀孕和生育的场所。

  3、应计生部门提请,协助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施工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其所在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4、在办理购买政策性住房手续时,要核查申请者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者方可办理购买政策性住房手续;对已购政策性住房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者,要收回政策性住房,收回确有困难的,按房改政策向原产权单位补房价差。

  5、在办理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年审时,应核查物业管理公司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辖区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责成物业管理公司督促业主与社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对不配合计生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计生部门提请,暂缓或中止其资质年审。

  (八)区文体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采取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把计划生育、人口意识、改变旧的婚育观念等内容反映到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各方面中去,把婚育新风吹进千家万户。

  2、督促所属文化、体育场馆张贴、播放人口计划生育公益广告,组织协调电影院放电影前,定期免费播放有关人口计生的相关宣传片。

  3、积极配合区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文艺宣传下基层、进社区。

  4、协助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人口计生文艺汇演,组织3件以上的作品参加上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征文评奖活动。

  (九)区卫生局

  1、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计生工作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对流动人口应当查验其户籍地计生部门开出的准当年生育的相关证明,对广东省户籍人口应当查验其经计生部门在生育栏中批准生育一孩(二孩)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检查率达到100%。对无证者要进行登记,每月通报街道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节育手术和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疗。

  3、指导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计生工作,督促其提供避孕药具及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同时提供相关的计生咨询服务,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在社区得到落实。

  4、对擅自鉴定胎儿性别、出具虚假计生证明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结果报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5、辖区医疗机构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手术的,须核查经现居住地区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引产证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其他人流引产按市人口计生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深人口计生〔2006〕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6、每月主动向街道计生办反馈孕、产妇、婴儿出生、落实各种计生手术的信息。

  7、加大对经审批(初审)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经营范围进行人流引产、上环结扎等计生手术的行为。

  (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组织协调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文件的相关规定。

  2、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各项指标任务,组织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验收。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相关职责内容的宣传。

  4、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5、指导协调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6、协调督促兼职单位履行计生工作职责。

  (十一)区监察局

  1、参加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兼职单位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协助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各计生兼职单位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3、应区人口计生部门提请,对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的单位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情况通报。

  4、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不接受管理、阻碍计生开展工作的行为。

  (十二)区统计局

  1、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2、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协助开展人口与计生可持续发展研究。

  3、年终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全年相关的统计数据。

  (十三)区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

  1、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街道执法队认真查处伪造、出卖或骗取计生证明行为,查处用人单位、个人雇用无计生证明或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的行为,查处成年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生证明的行为。

  2、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街道执法队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实施计生手术的无牌、无照诊所。

  3、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街道执法队查处有关计划生育的虚假证件、证明的制作窝点。

  4、经计生部门提请,派出人员协助计生部门进行各种检查、清查验证活动的执法工作。

  5、对工商部门滞留工商执照期间,没有落实计生要求仍继续经营的业主,应指导督促街道执法队及时查封其门店。

  (十四)区妇联

  1、督促所属的幼儿园新生入托时,户籍人口须核查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须核查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在组织妇女活动中,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

  3、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关爱女孩”活动。

  4、在日常工作中,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协助扶持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五)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1、督促出租屋管理所(站)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时,核查出租屋主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同时核查承租人中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属流动人口男性(22-49周岁)承租人需提供经现居住地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未签订计生责任书的,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对未签订计生管理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须及时通知社区计生部门。

  2、督促出租屋管理站中止拒不接受计生管理的业主的租赁合同,视情况取消其出租资格。

  3、督促出租屋管理人员和出租屋业主,发现出租屋内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及时通知社区计生人员,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4、督促出租屋管理站在采集租住人员信息时,协助采集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并保障计划生育部门通过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收集掌握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5、各级房屋租赁部门,须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出租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十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督促龙广公司做好所属市场、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市场经营户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登记,督促其查环查孕,并每月定期反馈给当地街道计生部门。

  2、在个体经营户进入市场经营时,要求经营户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对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要核查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签订有关合同。

  3、所属龙广公司要加强对市场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街道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进行处理。

  (十七)龙岗公安分局

  1、督促各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登记、发放过程中,对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证人员,要核查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夫妻,根据当地计生部门的提请,滞留暂住证(居住证),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方发还。

  2、督促各派出所在办理夫妻分居投靠、子女投靠等市外迁入时,应核查拟调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迁入。对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者,全户不批准迁入。

  3、督促各派出所在办理出生入户时,需核查申请人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要求各派出所每月向辖区街道计生部门提供辖区出生入户、死亡、迁入、迁出人员信息。

  5、经计生部门提请,协助查实超生人员的资料。

  6、督促各派出所派出干警参与区、街道统一组织的各项计生专项行动,依法保护计生人员执行任务。

  (十八)龙岗工商分局

  1、督促工商所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审批、换、变更、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须核查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已婚婚育龄妇女,须核查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个体工商户与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属流动人口男性(22-49周岁)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经现居住地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对私营企业(不含有限责任公司)在申办营业执照时,要核查流动人口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对拒不履行长效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夫妇,工商部门应根据街道计生部门的提请,依法滞留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待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处理完毕出具有关证明后,方可发还。

  3、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4、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奖惩办法

  (一)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本单位计生工作职责。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涉及兼职单位的计生管理问题,由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发出提请函(见附件1),相关街道兼职单位应在接到提请函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若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处理的,由街道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督办函(见附件2),限期予以改正。超期不处理的,由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相关兼职单位发出督办函(见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处理的,相关兼职单位须向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说明,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在平时和年终对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计生兼职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评估,考评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奖惩。

  (三)对当年被评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予以5万元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可获得3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四)凡当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的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区委、区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单位不得评先评优,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凡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一把手年度考核定等为不称职,视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提请函

  2.督办函(街道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3.督办函(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提请函

  :

  现查明   、   夫妇,在     居住(经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经人口计生部门催促后仍不履行计生义务,现提请你单位对其进行       。

  发函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函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督办函

  :

  因   、   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于 年 月 日发出提请函要求对其进行查处,现已超出查处期限,请你单位迅速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

  月 日向我办提交书面说明。

  发函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函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街道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3:

  督办函

  :

  因   、   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于 年 月 日发出提请函要求   对其进行查处,现已超出查处期限,请你单位进行督办,并将处理结果于 月 日前向我办提交书面说明。

  发函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函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龙岗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妇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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