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专项整治苯职业病危害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龙岗区专项整治苯职业病危害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职业性苯中毒,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发布的《防苯中毒危害公约》(一九七一年苯公约)为依据,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苯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最终实现劳动者的作业条件有所改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分工、社会参与;
(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
(四)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依据《防苯中毒危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开展整治工作,实现下列目标:
(一)掌握全区范围内苯(含苯产品)使用单位的职业卫生基本情况。
(二)对无牌无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要进行全面整改。
(三)禁止将苯(含苯产品)用作溶剂或稀释剂,除非该工作程序在密封系统内进行或采用其他同等安全的工作方法。
(四)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龙岗区辖区内存在苯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整治重点
1、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查处。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勒令其停业整顿。
3、应采取职业卫生和技术措施,对暴露于苯(含苯产品)的劳动者进行有效保护。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1)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
(2)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
(3)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4)不设置警示标识及说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妥善保存苯(含苯产品),其容器外有醒目的“苯”标识及必要的危险标志,对违法使用苯(含苯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收缴并封存其原材料。
5、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6、对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或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使用未成年工和三期女职工从事涉及暴露于苯(含苯产品)的工作程序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查处。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职业病危害,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区专项整治苯职业病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卫生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贸工局、劳动局、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社保分局、龙岗质监分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谢劲心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卫生监督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苯(含苯产品)使用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企业。
2、区安监局
依法监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严格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区贸工局
在项目引进和重点项目跟踪过程中,把好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关。
4、区劳动局
监督苯(含苯产品)使用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严格查处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5、区总工会
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6、龙岗公安分局
对非法使用苯(含苯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7、龙岗工商分局
负责把好苯(含苯产品)使用单位的准入关。
8、龙岗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对有关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龙岗社会保险分局
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10、各街道办事处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六、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6月—7月)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整治的实施方案,落实整治的组织措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7月—8月)
按照《防苯中毒危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自查自纠,确保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不断完善,个人防护用品日趋标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逐步到位。同时,建立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与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8月—9月)
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组织专人对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1月)
2007年11月,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主题词:卫生 职业病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