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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照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以下简称《决定》,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清无”疏导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凡是未能提交房产证或《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1、2、3、6、7项场地证明文件,属于《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4、5、8项情形的,应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章,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附件3)。

  (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明确记载下列内容: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位置、房屋用途和临时场所证明使用期限等;

  2、临时场所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该临时场所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4、告知当事人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二)场所所有人自行使用作经营场所的,凭有关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出租给他人使用作经营场所的,租赁双方凭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有关租赁合同的备案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作为企业办公住所问题

  (一)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同时提交建设局关于同意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并由业主委员会加盖公章),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4)。

  (二)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属于花园式住宅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5)。

  (三)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如属于村民自建房无业主委员会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和住宅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附件6)。

  (四)以龙岗中心城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申办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的企业,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的,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

  三、关于消防前置许可问题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清无”期间,根据“清无”有关政策(指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①临时场所证明文件②备案租赁合同③相关部门按“清无”政策出具的前置许可证件等)申办营业执照的下列营业场所应当先经过消防安全审核:

  1、两层以上(含两层,下同)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营业性室内餐馆。

  2、下列商品市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2)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3)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含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5、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4层及4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桑拿按摩、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三)属于本通知第二条情形的,在申办营业执照时无需消防前置许可。

  四、龙岗区已出台的“清无”疏导政策与《决定》、《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决定》、《通知》的规定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9年9月30日止。

  附件:1.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

  2.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深圳市龙岗区临时场所证明文件

  4.企业办公场所证明书(一)

  5.企业办公场所证明书(二)

  6.企业办公场所证明书(三)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清无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清无办,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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