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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在我区相关执行程序的

各街道、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各单位:

  市政府于2005年底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3个《办法》”),十分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改进机关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有效地执行3个《办法》,结合近2年来实际工作经验,现就相关执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长问责”的启动程序

  “首长问责”程序的启动,由区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紧急工作可由区长直接决定启动“首长问责”程序;其他受区政府委托分管某项行政工作或中心工作的区五套班子领导成员遇有需启动“首长问责”情况的,由该领导向区长报告。

  二、关于承办单位

  承办首长问责的调查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时一并决定,一般情况下拟指定由政府督办机构或项目牵头单位成立调查组。对可能涉及违纪问题的,也可指定监察机关参与调查组。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决定拟对驻区单位进行行政首长问责的,由区政府发文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市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单位为各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严重的过错行为,或区领导指定由区监察机关直接承办的事项,由区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驻区单位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各驻区单位自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区监察机关备案。

  三、关于调查取证程序

  一般性首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取证工作采取简易程序。对涉嫌违纪问题,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参与的,按违纪案件调查程序办理。

  四、关于各单位的职责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要按《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成立本单位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明确联系人,并分别于每个季度最后1个月30日前向区监察机关(效能室)填报《行政过错投诉情况季报表》和《行政过错处理情况季报表》。各单位在自行办理过错责任追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有违纪问题的,立即移交监察机关办理。首长问责的结果和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区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街道办对所属行政部门负责人的问责和开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3个《办法》和本通知。

  区监察机关负责全区“责任追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统计分析本区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研究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和市监察机关报告。区监察机关办理过错责任追究过程,参照普通案件的信访受理、检查、审理程序办理。区监察机关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对行政过错行为处理不力的,可直接办理;属驻区单位的,向市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首长 责任追究 通知

  抄送: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2007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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