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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街道政府采购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关于街道政府采购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的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街道政府采购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的工作方案

  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龙委〔2007〕9号)和区编委《关于调整区与街道政府采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深龙编〔2006〕61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将街道政府采购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等相关工作,结合我区本级和街道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启动时间

  2007年2月至3月为人员及机构设置、工作模式的确定期,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为准备期,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将13个街道及其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使用集体资金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全部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集中采购。

  二、工作模式

  实行集中的政府采购工作模式,即由各街道设立政府采购操作员,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区各街道政府采购的统一集中采购工作。

  (一)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区各街道的政府采购工作。以集中为基础,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承担区本级和各街道的政府采购事务。将各街道等同于区属采购单位看待,参照目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模式,由各街道内部进行调整,安排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街道的政府采购操作员,代表本街道与区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等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衔接本街道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二)各街道配备政府采购操作员。根据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要求,每个直接面对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单位均需设立1名政府采购操作员。因此,各街道需根据实际情况,至少配备1名政府采购操作员。该操作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代表本街道及街道下属单位,与区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等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衔接资金落实、采购计划立项、项目申报、采购过程、付款等相关环节的工作。

  2、按区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与街道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等街道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负责街道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技术参数等采购需求的提交、采购过程的参与和采购项目的跟踪落实等相关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以下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实施工作:目前已纳入街道政府集中采购、但又没有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经区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由街道自行组织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采购项目。

  (三)对街道政府采购操作员进行统一培训。在各街道确定政府采购操作员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全区各街道的政府采购操作员进行统一集中的上岗前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操作员才能给予上岗,并办理操作员电子密钥。

  三、工作分工

  (一)区人事局(编委办)要与区政府采购中心配合,尽快做好该中心现有空编人员的落实到位工作。

  (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尽快协调解决区政府采购中心目前办公用房不足的问题。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做好新增人员的引进、培训和新办公场所的搬迁等工作的同时,要对全区各街道的政府采购操作员进行集中统一的上岗前业务培训。

  (四)各街道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传统采购观念,为街道政府采购改革打好思想基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操作员的配备工作,每个街道要保证配备1名相对固定的政府采购操作员,并将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认真负责、对政府采购业务相对熟悉的人员选派到该岗位上来,同时在工作安排上尽量保证该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要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对需要采购的项目,尽量提早做好计划,先期落实好采购资金,并按要求做好技术参数等采购需求的申报工作。

  (五)区财政局要做好将街道一级采购资金纳入区级政府采购专户后的管理准备工作。要加强对我区政府采购计划的指导,做好采购方式的审批等监督管理方面工作。要加快我区街道财政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将所有街道纳入区级财政的部门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采购项目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

  (六)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促进街道政府采购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七)区委党校可举办培训班,加强政府采购知识的教育培训;区新闻中心和广电中心要与区政府采购中心密切配合,利用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渠道,加大对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街道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限额标准及采购范围

  街道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范围与区本级一致。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龙岗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深龙财〔2006〕112号)的规定,目前我区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范围如下: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批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或者年度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货物、财政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工程、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服务(其中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类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均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车辆(不含摩托车)及其保险和定点加油,不限采购金额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2、采购范围:街道及其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拼盘资金、自筹资金等),采购我区制定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里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均应依法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工作程序

  实行街道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后,街道的政府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1、落实资金:对于区级财政预算内项目,由区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落实相应项目的资金。对于其他资金性质的采购项目,由各街道在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后,通过街道财务中心根据项目预算将相应资金转入区财政局的区政府采购专户中。

  2、录入采购计划: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由区财政局将相应的项目信息在区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lg.szzfcg.cn)上录入,生成政府采购计划。

  3、网上申报:由各街道的政府采购操作员,将本街道范围内(含街道本级、街道下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站等),符合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规定的采购项目,统一打包,明确采购需求,凭电子密钥按要求通过互联网,在我区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中申报。

  4、组织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到申报后,对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在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的情况下,对采购项目进行整合、打包,然后按照我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5、签订合同:由各街道与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投标要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各街道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分别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

  6、验收、付款:由各街道负责组织相应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街道将按要求填写的《龙岗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交区财政局,由国库统一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7、节约资金处理:对于区级财政预算内采购项目的节约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对于其他资金性质来源的采购项目节约资金,在项目完成付款后,由区财政局按原渠道退还给街道。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党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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