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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计生兼职单位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

  《龙岗区计生兼职单位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龙岗区计生兼职单位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2006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检查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评估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2006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提供依据,兑现奖惩。

  二、考核对象

  区维稳及综治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局、文体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建设局(住宅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统计局、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妇联、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物价)分局。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200分)

  1、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正式文件明确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职责,明确计生管理专(兼)干。(30分)

  2、 领导重视,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以上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积极参加区计生重要工作会议及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计生问题。(80分)

  3、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有得力措施。(60分)

  4、年初有工作方案,平时有检查,年底有考核。(30分)

  (二)宣传教育(80分)

  1、有组织学习计生政策的资料和记录。(20分)

  2、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计生宣传、学习活动,并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60分)

  (三)落实责任(120分)

  认真执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深龙委〔2006〕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有责任书,有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60分)

  2、有管理本系统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规定。(60分)

  (四)各单位管理职能(600分)

  1、区维稳及综治办

  (1)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时,应核查出租屋主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同时核查承租人中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未签订计生责任书的,不予办理租赁合同;无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须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

  (2)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及出租人发现出租屋内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3)出租屋综合管理站在采集租住人员信息时,协助采集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并按月将信息反馈至现居住地居委会。

  2、区发展改革局

  (1)研究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

  (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纳入“十一五”规划。

  (3)协助区人口计生局编制计划生育领域相关项目规划。

  (4)安排计划生育领域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和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及计划生育相关经费。

  3、区教育局

  (1)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活动中,不断提高学生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认识。

  (2)幼儿园、学校(含民办)在办理新生入托、入学、转学手续时,户籍人口须核查《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须核查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须核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处理完毕的证明方可提供学位;未处理的,根据计生部门提请,督促超生人员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对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政策外生育拒不接受处理的流动人口,要求其子女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托、入学。

  (4)落实独生子女和计生协会优秀会员子女入托、入学、转学优先的规定。

  4、区民政局

  (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发放《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填写《结婚、离婚、收养情况登记表》。每月向计生部门提供《结婚、离婚、收养情况登记表》。

  (2)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严格审查超生人员的低保资格。

  (3)对因节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按政策给予必要的救济。

  (4)在办理收(送)养孩子手续时,需核查收养人现居住地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送养人与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保证书,防止以收养为名的政策外生育行为。

  (5)把计划生育纳入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在社区居委干部培训工作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6)要把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并作为《深圳市平安和谐社区测评表》中的内容之一,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5、区财政局

  (1)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逐年提高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2)根据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

  (3)配合区人口计生局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管理的监督工作。

  (4)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纳入财政预算。

  6、区人事局(编办)

  (1)在办理市外调干手续时,须凭拟调入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查验证明方可办理。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者不得调入。

  (2)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办理招聘、录用、提职、晋升工资、评选先进和各种行政奖励的重要条件。

  (3)督促人才交流中心在办理招聘工手续时,要核查用人单位与辖区街道计生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者,从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招干、提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评为先进。

  (5)把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入口关。在办理市内调干手续时,若办理用人单位委托已婚人员人事代理手续时,须核查用人单位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已婚人员个人委托代理手续时,须核查委托人《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

  (6)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人员、工资、福利等问题。

  7、区劳动局

  (1)在制订劳动合同文本时,把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作为其中条款。

  (2)在办理招工、调工时,属已婚育龄人员,须核查拟调入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属市内户籍的未婚人员,须核查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在办理招调工过程中,对被举报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夫妻,暂停办理其招调工手续,并报请计生部门督促其履行义务后方予办理。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招工、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自依法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予办理招工、录(聘)用手续。

  (5)在安排就业再就业人员时,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

  8、区文体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1)督促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把计划生育、人口意识、改变旧的婚育观念等内容反映到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各方面中去,把婚育新风吹进千家万户。

  (3)组织文化下基层、进社区,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文艺宣传作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9、区建设局(住宅局)

  (1)对各施工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计生管理,将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日常检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所招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加强对施工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施工工地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未接受处理的人员居住或工作。发现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须予以清退,并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进行处理。

  (3)经计生部门提请,协助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施工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所在企业进行惩处。

  (4)在办理购买社会微利房手续时,要核查申请者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者方可办理购买微利房手续;对已购福利房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者,要收回福利房,收回确有困难的,按微利商品房房价补交差价。

  (5)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封闭住宅区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计生组〔2003〕14号)关于封闭式住宅区试点的要求,在办理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年审时,应核查物业管理公司与辖区街道、居委会计生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辖区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0、区卫生局

  (1)各医疗机构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急产除外),对流动人口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户籍人口应当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无证者要进行登记,并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协助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协同计生部门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治疗。

  (3)协助和监督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节育手术对象进行知情教育,对计划外怀孕者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4)充分发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作用,与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在社区得到落实。

  (5)对非法施行假计划生育手术、擅自鉴定胎儿性别、出具虚假计生证明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6)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手术的,须核查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引产证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7)每月主动向街道计生部门反馈孕妇、产妇、婴儿出生、落实各种计生手术的信息。

  11、区人口计生局

  (1)认真执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深龙委〔2006〕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合理制定年度人口计划,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各项指标任务;组织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验收。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相关职责内容的宣传。

  (4)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5)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6)指导全区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12、区统计局

  (1)收集、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2)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3)年终向区人口计生局提供全年相关的统计数据。

  13、区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

  (1)协助计生部门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无牌、无照诊所。

  (2)配合计生部门查处有关计划生育的虚假证件、证明的制作窝点。

  (3)经计生部门提请,派出人员协助计生部门进行各种检查、清查验证活动的执法工作。

  14、区妇联

  (1)在组织妇女活动中,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

  (2)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开展“关爱女孩”活动。

  (3)在日常工作中,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协助扶持计划生育困难户。

  15、龙岗公安分局

  (1)在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登记、发放过程中,对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证人员,要核查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夫妻,根据当地计生部门的提请,滞留暂住证(居住证),待当事人落实后方发还。

  (2)在办理夫妻分居投靠、子女投靠等市外迁入时,应核查拟调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迁入。对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者,全户不批准迁入。

  (3)在办理购房入户时,应查验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者不得办理。

  (4)在办理出生入户时,严格按照深龙委〔200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各公安派出所每月向辖区街道计生部门提供辖区出生入户、死亡、迁入、迁出人员信息,提供有关超生人员的信息材料。

  (6)经计生部门提请,协助查实超生人员的现居住地址等信息。

  16、龙岗工商(物价)分局

  (1)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审批、换(领)、变更、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核查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核查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私营企业(不含有限责任公司)在申办营业执照时,要核查流动人口经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夫妇,工商部门可根据街道计生部门的提请,依法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待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方可发还。

  (3)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计生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4)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实行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二)年底,由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本方案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五、考核成绩评定与奖惩

  (一)根据平时了解、抽查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经考评评定,总成绩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兼职单位为先进单位,由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牌,奖励奖金5万元;总成绩850—900分的兼职单位为达标单位,颁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达标单位”奖牌;总成绩850分(不含850分)以下的兼职单位为不达标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给予“提醒注意”,严重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凡该兼职单位不达标被“提醒注意”、“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该兼职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兼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考核方案 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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