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7年 > 第2期

关于印发《龙岗区国有土地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国有土地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龙岗区国有土地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国有土地管理,强化国有土地管理失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及七个配套文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是指城市化后转为国有的土地和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在土地统一储备制度建立前,原区、街道储备的土地管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有土地负有日常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街道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国有土地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有土地管理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国有土地管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及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考核3类。

  第六条 对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区农林渔业局、城管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要素如下:

  (一)分类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推动情况;

  (二)协助各街道建立地籍档案、制止违法行为,协调解决街道反馈的管理问题,对各街道的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直接管理土地的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建立相应巡查和责任制度,建立和更新地籍档案,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等工作;

  (四)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要素如下:

  (一)专职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

  (二)国有土地管理经费的支出管理情况;

  (三)网格化管理、巡查和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地籍档案的建立和维护情况;

  (五)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和拆除各类违章搭建工作开展情况;

  (六)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街道专职管理队伍工作人员主要考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巡查日志撰写情况、标志牌维护以及制止、报告各类违法行为开展情况。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单位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量化为百分制,绩效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的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的考核结果分别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20%、30%、50%。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对街道国有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其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街道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单位年度考核总成绩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3个等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1次对国土管理工作人员的评优活动。其中区级优秀国土管理工作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选,街道优秀国土管理协管员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评选。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对国有土地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在国有土地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部门和街道,奖励10%的国有土地管理经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和街道,扣除10%的国有土地管理经费,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六条 被评为区级优秀国土管理工作者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街道优秀国土管理协管员的,由街道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管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转让、出租国有土地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租用国有土地的;

  (三)非法批准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给予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没有按照要求组织清拆,不能完成清拆任务的;

  (二)国有土地被非法占用、转让、出租的,或利用国有土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三)国有土地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

  (四)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法及时移交土地的。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相应职责的街道国有土地管理专职队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一)国有土地管理专职队伍未落实网格化管理,未有效组织巡查工作的,视情节给予队伍负责人相应处分;

  (二)责任人不按时间要求进行巡查的,或者巡查中不认真的,或者不按照要求撰写巡查日志的,发生1起,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发生2起,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发生3起,扣发当年绩效工资,予以解聘,并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三)责任人在巡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发生1起,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发生2起,扣发当年绩效工资,予以解聘,并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四)责任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或参与各类违法行为的,扣发当年绩效工资,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追究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区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国有土地管理协管员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