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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深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因企业违反劳动法规而引发的重大劳资纠纷,维护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查欠薪、执行工资标准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二)用人单位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和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三)员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情况;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及工资结算发放情况;

  (六)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规情况。

  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工地,足浴、按摩服务行业,劳动用工“红卡”企业,主要内容是欠薪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龙岗区劳动用工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熊小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劳动局杨小明、建设局丁海成、总工会罗定文、龙岗社保管理处程盛芝担任,成员由区劳动局、建设局、总工会、龙岗社保管理处等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主任由区劳动局丘桂新担任,副主任由区劳动监察队郭海昆担任。

  本次检查活动由区劳动局、建设局、总工会、龙岗社保管理处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综合组(具体安排见附件)。布吉、坂田、南湾3个街道的检查工作与区同步进行,由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活动结束后,区劳动用工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另行发文。

  三、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集中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从2006年11月7日至2007年2月12日,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1月7日至11月15日)

  各街道办按区政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员,并于11月15日前将方案送区劳动用工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劳动、建设、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好人员,做好检查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1、各街道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及做法。

  2、区、街道劳动和社保部门印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指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对照法规要求自查自纠。

  3、各街道组织劳动、社保、建设、工会等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拖欠工资、执行工资标准等方面问题比较严重的用人单位列为检查的重点单位。

  4、区、街道广播电视台、《深圳侨报》等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督查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区劳动局、建设局、总工会、龙岗社保管理处抽调人员、车辆组成5个小组分赴各街道,在各街道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对检查情况予以督查并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劳动部门要认真对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查出有违反有关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建设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做好工资发放工作,将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曝光,并在承接工程等方面予以严格把关。要防止包工头以劳资名义要挟发包单位给付工程款诱发群体性事件。如发现此类情况,要配合街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社保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加强社保政策宣传,防止由此引发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中心、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四)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月12日)

  1、各街道继续抓好检查落实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确保广大劳务工按时领到工资。

  2、各检查组配合做好对违法单位的整改或执行处罚决定情况的跟踪落实。

  3、综合组做好检查活动的情况总结和汇报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劳动 检查 通知

  抄送: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办、政协办、总工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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