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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创业条件与环境建设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和软件研发项目;

  (五)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六)知识产权宣传与保护;

  (七)制造业信息化改造项目;

  (八)软科学研究项目;

  (九)产学研合作项目;

  (十)科技奖励和人才发展;

  (十一)经区政府批准的与科技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龙岗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行政单位,以及通过招标方式中标承担我区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受理和公开招标2种方式,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开支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发展资金的80%以上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

  发展资金的60%以上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发展资金的2%列支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补贴、维权、宣传和保护。

  发展资金的2%列支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招标、验收、绩效评估、信息公示、原科技三项费用回收涉及的法律事务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开支。

  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产学研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龙岗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用于区内企业科技贷款担保的风险补贴。

  第八条 发展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计划和具体项目情况,采取无息借款、无偿资助两种资助方式。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与无偿资助之间的比例一般按5:5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2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2 年。

  无息借款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向受委托管理单位推荐项目。

  第十条 无息借款回收资金继续纳入区科技发展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滚动运作。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无息借款回收资金作为其资金的来源。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软件)的开发与试制;

  (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放性设计检测中心、医学重点专科和开放性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

  (三)龙岗区内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启动经费补贴等科技创业环境建设;

  (五)知识产权的宣传、维权与保护、专利申请以及技术标准研制补助;

  (六)获得无偿资助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扶持;

  (七)农林种植及畜牧、水产养殖业的技术开发;

  (八)环保、医疗、建筑、教育、公共安全等社会领域及软科学研究;

  (九)制造业信息化改造项目;

  (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活动;

  (十一)科技融资担保补贴;

  (十二)科技奖励和人才发展;

  (十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计划项目和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负责项目监管、验收与绩效评估,提出年度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参与项目的考察、评审,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发放和回收委托管理的项目资金并承担回收风险,对委托管理的资金使用及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并向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并完成项目计划,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落实配套经费,按时归还无息借款,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估,提供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负责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作出项目技术水平、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发展资金由项目单位在申报区科技计划时明确提出。具体程序为: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

  (三)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

  (四)报区政府主管财政和科技的领导批准;

  (五)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咨询专家等在项目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龙府〔1999〕75号文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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