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6年 > 第9期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烂尾楼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岗区烂尾楼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06年9月4日

深圳市龙岗区烂尾楼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精神,妥善处理龙岗区城市化遗留的烂尾楼问题,盘活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改善城市景观,创造平安治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龙岗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烂尾楼,是指2006年6月19日深府〔2006〕106号文发布之前,停止建设2年以上、项目建设整体形象进度1层以上(包括1层),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烂尾楼的处理坚持政府引导、落实规划、尊重历史、属地管理、业主负责、重在盘活的原则。

  第四条 烂尾楼处理视土地权属、规划性质、建筑安全等情形,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行续建;

  (二)自行合作;

  (三)自主转让;

  (四)直接置换;

  (五)招标拍卖挂牌;

  (六)无偿收回;

  (七)有偿收回;

  (八)强制拆除。

  第五条 成立龙岗区烂尾楼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烂尾楼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烂尾楼处理办),负责烂尾楼处理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烂尾楼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负责辖区烂尾楼处理工作,制订项目盘活方案,并协调督促各开发建设单位具体落实。

  规划部门负责对烂尾楼项目及其地质环境情况进行规划审查,并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保留等提出明确意见,对符合规划的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对烂尾楼项目土地权属进行审查,对烂尾楼土地予以完善用地手续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部门负责对烂尾楼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出具建筑物能否续建或是否需要拆除的明确意见。

  消防部门负责对烂尾楼项目的消防安全等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负责对烂尾楼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审查。

  发改部门负责对烂尾楼项目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对烂尾楼项目处理提供资金等相关支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公告无业主的烂尾楼项目依法拆除。

  司法机关负责对烂尾楼处理提供相关司法协助。

  政法部门负责协调或督促司法机关协助处理烂尾楼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区烂尾楼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烂尾楼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房屋租赁问题提出审核意见。

  税务部门负责对烂尾楼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烂尾楼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审查后一次性报区烂尾楼处理办预审,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刊登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纳入本办法处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烂尾楼项目用地不符合城市规划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或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建筑物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能续建、不能竣工使用的,或地质环境影响建筑物安全且不能整改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建筑物。

  第八条 符合规划,城市化转地前属国有土地的烂尾楼处理:

  属《关于“子悦台”等52个问题楼盘处理意见的批复》(深府函〔2004〕124号)范围内的问题楼盘,按该批复执行。

  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的烂尾楼,参照深府函〔2004〕124号批复由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行政划拨土地未具备收回条件、原产权单位自行续建的,可以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期,建成后限自用;自愿转让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协议出让的,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权年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已办理部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但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未取得用地划拨批复,经核定无权属争议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规划、国土部门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九条 符合规划,城市化转地前属集体所有土地的烂尾楼处理:

  原农村集体自建的,可由其继受单位继续建设,按非农建设用地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经原宝安县人民政府、龙岗区人民政府或原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原镇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规划、国土部门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原农村集体擅自转让的土地(含租赁8年以上),转让行为发生在 1997年10月1日之前,由规划部门重新审查补办规划手续,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处罚、补办立项和环评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烂尾楼项目需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必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同意。

  第十条 烂尾楼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采取自行续建、自主转让、自行合作等方式处理,其中属工业用途的,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属经营性用途的,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2倍补交地价(但土地权属来源为行政划拨用地的,仍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

  第十一条 烂尾楼项目经调查无法确定开发单位的,由区烂尾楼处理办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期满仍无法确定开发单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十二条 烂尾楼项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由领导小组或区委政法委协调司法机关依法解除查封,或者协调司法机关依法以拍卖方式处理,拍卖所得用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剩余款项依法应收归政府的,由区政府统一调配。区烂尾楼处理办协助新受让人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和项目承接手续。

  第十三条 烂尾楼项目已设立抵押关系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关系,或者由新投资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偿还债务方式,签订相关协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新投资方直接置换成土地使用权人,并履行其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规划用地手续的完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预售的项目,如引入新投资方的,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购房业主出具同意新投资方代替原土地使用权人履行预售合同中约定义务的书面材料;如变更设计规划的,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征得全体购房业主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核定范围外的烂尾楼处理,由区烂尾楼处理办核定,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区烂尾楼处理办、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凡在烂尾楼处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烂尾楼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逾期未按本办法完善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部门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由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已按照本办法完善手续的,必须在完善手续1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烂尾楼处理Δ 办法 通知

  抄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