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6年 > 第9期

关于印发《龙岗区自主创新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自主创新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龙岗区自主创新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区自主创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区自主创新、节能产品评价机制,编制、公布并适时调整《龙岗区自主创新、节能产品目录》。区财政部门结合《龙岗区自主创新、节能产品目录》,拟订《龙岗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节能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在供应商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我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优先采购《目录》中的产品。

  第四条 对我区企业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科技部门、贸工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首购政策。

  第五条 经认定的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报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目录》中产品的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完善对《目录》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产品的,区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深圳市协议采购商品库的商品,如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按照协议采购方式选择我区企业产品;超过100万元的,报经区财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与该协议供应商进行谈判后采购。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节能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区《目录》中的产品。其中,《目录》中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目录》中产品生产企业的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目录》中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第八条 对产品未进入《目录》的我区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其在参与当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上一年度国税或地税纳税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年度纳税金额达到或超过1亿元的: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当该企业的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该企业产品的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该企业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二)企业年度纳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当该企业的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该企业产品的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4%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该企业产品给予9%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三)企业年度纳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当该企业的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4%的价格扣除。该企业产品的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3%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该企业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四)企业年度纳税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当该企业的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3%的价格扣除。该企业产品的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2%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该企业产品给予7%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第九条 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时,可参照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未纳入区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各街道办事处自主创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