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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龙岗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龙岗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区属各单位、各街道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府)办主任和区纪委1名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区纪委机关(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担(兼)任。

  第四条 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区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区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公务车辆配备

  第六条 车辆定编原则:各单位的车辆编制数量原则上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执行,即编制人数每15-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向省、市定编办申请配备生产业务用车,具体数量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批复为准。

  第七条 车辆配备标准: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区党、政“一把手”可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区五套班子其他领导的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区属各单位、各街道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定编车辆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02年省小汽车定编办重新核编的指标配车。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第十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但不得超过本单位车辆定编数。

  第十一条 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先报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二条 新成立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向省、市小汽车定编办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新成立单位在车辆指标没有核批前,新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车标准按照省规定的车辆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 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购车单位需向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的请示,并填写《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送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区纪委机关(监察局)负责对车辆的配置标准进行把关;财政局负责对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提出意见;人事局(编办)负责核实用车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车辆的定编、配备、购置、报废更新、过户等提出意见;国资办负责对车辆报废和过户提出意见。

  (三)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审批,用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购置车辆的还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申请车辆购置、过户及报废更新的单位凭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车辆定编或更新手续。

  (五)购车单位凭定编和购车的批复,到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意车辆报废或过户的,凭批复到区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0天。逾期不退者,按省、市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用公款购车挂私人牌、企业牌或外地牌,如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只在公务活动期间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有伤者司机必须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22”报警,并通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凡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当事司机负责。

  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借给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或公车私用期间发生损坏或被盗,当事人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

第六章 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按预算定额标准核拨车辆费用,超编车辆费用参照预算定额标准在单位基本结余中列支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和燃油管理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和加油,堵塞漏洞,节省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车辆申请表

  主题词:车辆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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