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6年 > 第3_8期

关于印发龙岗区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

  龙岗区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深发〔2005〕16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出租屋社会秩序,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龙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平安龙岗、和谐龙岗、效益龙岗的总体目标,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实抓活,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精神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消除出租屋各类隐患,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龙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严、控得住、服务好。

  (二)近期目标

  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至2006年底,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暂住人口资料准确率达85%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税费征管率达90%以上,出租屋内刑事发案同比下降10%以上,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和非法经营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出租屋整体社会环境实现明显好转。

  (三)远期目标

  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专群结合、齐抓共管,树立法律权威,依法管理出租屋,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控制人口规模,提高租住人员综合素质,压缩出租屋内发案,挤压违法犯罪人员在出租屋内的生存空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出租屋管理长效机制,为龙岗人民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委政法委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别由区宣传、纪检监察、维稳及综治、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建设(住宅)、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城管行政执法、安监、水务、公安、规划、国土房产、工商、地税、质监、电信、出租屋综合管理、消防、供电、燃气等部门和各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维稳及综治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区落实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四、工作职责

  出租屋管理是一项事关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深入开展“净畅宁”工程,拆除违法建筑,组织清理整顿无照无证经营场所,治理“三低”(低档次产业、低水平出租屋、低水平基层管理),从根本上优化暂住人口的就业和居住环境,提高暂住人员的素质。

  (一)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各街道是出租屋管理服务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辖区内出租屋管理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主要职责:宣传出租屋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各项任务;协调出租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出租屋内的隐患信息;负责出租屋管理员机构和队伍建设的保障工作;定期召开出租屋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出租屋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搞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人口发展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人口增长年度计划。

  (四)公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治安有关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积极履行防范责任,依法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做好出租屋外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指导和协助出租屋管理员登记辖区出租屋、采集暂住人口信息,查核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基本情况,办理、核发有关暂住手续、暂住证件,会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业主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巡查;会同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城管、工商、税务、计生、卫生等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综合治理工作。

  (五)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组织房屋租赁管理费收缴,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调解处理辖区房屋租赁纠纷,调查处理房屋租赁违法案件,查处违规中介行为;做好房屋租赁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和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工作;定期调查、核定、上报本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做好出租屋及出租屋内暂住人口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外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会同公安部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

  (六)规划部门负责掌握全区城中村基本情况,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总体规划和改造计划建议,依法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

  (七)安监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八)消防部门负责对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管,督促出租屋业主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九)建设(住宅)部门负责全区出租房屋安全使用鉴定和出租屋内燃气经营业务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场所的审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牌无证燃气供应站(点);负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协助查处违规物业公司及其违规行为。

  (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出租屋内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传销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以出租屋为经营场所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审核,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

  (十一)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出租屋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加工窝点进行查处。

  (十二)地税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工作,委托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的出租屋业主。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或以其他经费供给形式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支分街道进行明细核算,总收入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十四)司法部门负责制订出租屋管理服务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道及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五)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与出租屋业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十六)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进入租赁市场的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卫生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黑诊所”进行查处。

  (十八)文化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出租屋内的“黑网吧”等文化领域非法经营行为。

  (十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出租屋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督,查处党员、干部、职工私人违规出租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十)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宣传,指导各街道、社区充分发挥宣传阵地、平台的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综合治理行动和辖区先进典型的报道,通过开设专栏,提高市民对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重要性的认识,配合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对存在问题进行曝光,推动和改进工作。

  (二十一)水务、供电、燃气、电信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情况,负责对违法租赁和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租屋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相应措施。

  (二十二)房屋出租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规模

  以科学的发展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实施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的政策,引导企业减少对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以达到控制人口规模、调整人口结构的目的。同时,深化“净畅宁”工程,拆除违法建筑,规范各类市场和调整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大对“城中村”、旧屋村以及“烂尾楼”的综合治理力度;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实行规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加强对暂住人口的法制宣传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优化暂住人口的就业和居住环境,提高暂住人口的素质,提升出租屋管理档次,有效净化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宣传力度,营造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社会氛围

  一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宣传职责。市委市政府明确指出,管理好出租屋是解决社会治安秩序难点和城市管理乱点切实可行的路子,必须把这一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落到实处。我区出租屋量大,外来人口多,情况复杂,任务重,需要各部门在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将出租屋管理宣传作为中心工作之一,制定并贯彻宣传计划,始终保持宣传热度。二要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政府网络、板报、内部信息刊物等多种媒体,集中各方力量,形成宣传合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三要抓住宣传重点,提高宣传效能。要积极组织制作公益广告片,开辟专题节目,及时、准确地宣传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同时,发现和表彰守法群众,处理并跟踪报道违法违规事件,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出租屋管理工作,营造依法管理的环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全力推行五种出租屋管理模式

  按照市维稳及综治办《关于印发五种出租屋管理模式操作规范的通知》(深维综办通字〔2005〕56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全面推行出租屋“旅业式”、“物业式”、“单位自管式”、“散居包干式”、“院区围合式”等五种管理模式。按照“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认真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和变更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暂住人口的动态,做到“人来登记、人住管理、人走注销”,防止出现漏登、漏管现象。在不断完善出租屋五种管理模式的同时,要加强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出租屋管理的整体水平。各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对应管理模式的工作方案,务必把管理触角延伸到每一个社区,每一间出租屋,争取用一年时间推广到全区所有出租屋。(责任单位:区维稳及综治办、各街道;协办单位:龙岗公安分局、区建设局〈住宅局〉、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底)

  (四)建立和完善“三区联动、四位一体、五员捆绑”的出租屋管理协作机制

  建立“三区(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四位(社区居委会、社区综治办、出租屋综管站、物业管理公司)一体、五员(警员、出租屋管理员、治安巡防员、安全员、计生员)捆绑”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派出所分管领导和社区警务室警长是出租屋管理所、站当然兼职指导员,派出所和警务室要保证兼职人员到位和上岗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各项协作活动,及时整治出租屋存在的问题;主动上门做好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的“钉子户”工作。(责任单位:龙岗公安分局、区维稳及综治办;协办单位:各街道、区安监局、人口计生局、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底)

  (五)建立和完善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出租屋业主必须依法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以及受委托人必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结合龙岗实际,制定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实施办法。(责任单位:龙岗公安分局;协办单位:各街道、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8月)

  二是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制度。贯彻落实市维稳及综治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暂住人口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维综委〔2005〕25号)文件规定,由区维稳及综治办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龙岗实际,制定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区维稳及综治办、龙岗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8月)

  三是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街道、社区维稳及综治办要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落实出租屋管理工作,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区维稳及综治办;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8月)

  四是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反馈制度。按照市维稳及综治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通报反馈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维综委〔2005〕21号)文件规定,对《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进行完善,开发和推广全区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通报管理系统,实现信息通报、处理及反馈网络化管理,完善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受理、通报、反馈信息,认真解决好出租屋管理中发现的治安、消防、安全、工商、计生等问题并及时反馈,对处理和反馈率达不到80%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责任单位:区维稳及综治办、发展改革局、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8月)

  五是完善案件倒查通报制度。按照市维稳及综治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屋案件责任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维综委〔2005〕23号)文件规定,凡辖区出租屋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案件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出租屋发生的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做到日清、周清、月结,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倒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龙岗公安分局、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协办单位:各街道;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8月)

  六是建立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监督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情况通报会,由区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通过电话、发文、会议等形式,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推广经验,传递检查信息,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对成绩突出的及时帮助总结经验,对任务进度慢、工作成效不突出的,督促抓好整改工作,以推动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每个季度的检查监督情况作为年终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维稳及综治办;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底)

  七是完善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制度。制定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对出租屋管理员的招聘、培训、管理、使用、考核、奖励等工作进行严格把关,管好用好队伍,发挥其在综合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协办单位:各街道;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8月)

  八是建立出租屋业主(楼管员)管理制度。制定出租屋业主(楼管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出租屋业主(楼管员)在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全区楼管员登记造册、组织培训、持证上岗。(责任单位:龙岗公安分局;协办单位:各街道、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底)

  (六)完善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分类分层次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公安部门要从治安管理角度进一步完善分类分层次管理制度,深化、细化出租屋甲乙丙分类、人口ABC分层次实施方案,尤其要强化社区民警和社区巡防员分类分层次管理工作的落实力度,加强对C类人员和丙类出租屋的检查和管理,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责任单位:龙岗公安分局;协办单位:各街道、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底)

  由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创建达标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创建达标评比办法,对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出租屋业主,授予“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荣誉称号,落实房屋租赁税费减免的奖励机制,提高租赁单位(户)参与出租屋管理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协办单位:各街道;工作完成时限:2006年底)

  (七)建立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完善管理服务平台

  由社区工作站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在出租屋集中的社区成立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网络系统,主动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现场受理暂住证办理、暂住人员信息登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纠纷调解和税费征收等业务。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和技能培训服务;开展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服务;努力为暂住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做好对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暂住人口在龙岗创业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各街道;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清理整治出租屋各类隐患,严厉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出租屋特别是住宅出租屋进行检查,定期排查出租屋各类隐患。凡属“房中房”或被鉴定为危房的,坚决予以拆除;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租。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及时掌握和发现出租屋各类隐患和居住的可疑人员,认真搞好清理整治和治安防范工作。要深入持久地做好查处违法建筑、清理“六小”场所、“黑诊所”、“黑网吧”及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积极推进“城中村”、旧屋村改造,进一步净化出租屋环境。(责任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公安部门要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要强化侦查手段,在出租房主中建立信息员,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要认真梳理、研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责任单位:龙岗公安分局;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租赁中介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租赁行为和违规中介机构。指导各房屋租赁管理所依法做好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工作,力争把房屋租赁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责任单位: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强化房屋租赁税费征管工作,提高出租屋纳管率

  要按照税法和租赁管理法规的要求,继续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出租屋业主的守法纳管意识,依法履行好纳税人的义务;积极推广先进的征管手段和办法,切实加大对偷逃税费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断提高税费征收管理的水平;借助实施综合管理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对私人自建房出租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出租屋纳管率,努力扩大税费征收的覆盖面,确保税费征收逐年增长。(责任单位:龙岗区地税局、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协办单位: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工作保障

  (一)人员保障

  1、充实执法力量。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不足问题由区编制部门研究解决。

  2、成立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督查机构。由区维稳及综治办牵头,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督查大队,检查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到各街道、社区检查、督促各项工作及队伍管理情况,及时将检查和督促情况向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以督促出租屋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经费保障

  1、各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经费开支;各街道要为房屋租赁管理所行政执法活动配备车辆、摄像机等必需的装备,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2、区财政将留存的全区出租屋管理费的5%用作出租屋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资金运作严格按有关办法执行。

  七、检查验收

  出租屋管理服务要坚持“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各街道与各相关部门要把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作为今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市维稳及综治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深维综委〔2005〕24号)要求,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检查本方案落实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出租屋管理问题严重的,将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出租屋管理中失职渎职,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治安和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据党纪政纪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和经营者也要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造成重大事故或刑事案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主题词:维稳 综治 出租屋管理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