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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八日

龙岗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34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顺利创建成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目标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区人民和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已有的基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全面提高我区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全市的总体计划,在2006年9月前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要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全面提升我区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建立布局合理、结构稳定、种群协调、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一步强化城市空间安排与自然山水的协调性,以及城市空间与历史文脉的连续性;促进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辖区居民提供一个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为龙岗的未来发展奠定一个更加良好的生态基础。

  二、组织机构
  区“城市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

  三、创建工作步骤

  (一)奠定基础阶段(1996年-2004年9月)
  建区以来,龙岗就以高标准、高起点的规划,积极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生活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到2004年,全区的环境、经济、社会得到了全面协调的发展。
  1、高起点规划,保障城市布局的合理安排
  确立了城市的网状功能和组团式结构,有规划地预留绿化隔离带、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用地、生态廊道,建设了市政公园、郊野公园。至2004年底,全区已建成各类公园50个;人均公共绿地17.66㎡;建成区绿地率4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5%。
  2、不断完善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为使我区居民拥有一个更为适宜的人居环境,我区通过实施规划建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拆迁增绿等一系列措施,大大增加了城市的绿地。通过科学配置植物,乔、灌、草合理搭配,形成了层次分明、植物种类丰富的群落结构,有效提高了生态功能。
  3、整治与创建结合,全面打造城市形象
  通过实施“净畅宁”工程,开展清拆违法搭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极大改善了我区的市容环境;同时开展“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小区)达标工作,到2004年底,我区已有337个“园林式、花园式”达标单位(小区)。
  4、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建区以来,我区的道路交通及市政设施规模都有较大的发展,垃圾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卫生设施逐渐完善。
  通过第一阶段的各项建设,为全面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创建阶段(2004年10月-2006年9月)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的一般性要求和基本指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全面创建阶段的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1、制订城市生态发展战略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
  以创建为契机,制订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解决我区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促进城市功能协调,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形成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
  此项工作由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区环保局配合。要求配合市主管部门完成全市城市生态发展战略的制定,并制定我区的行动计划。
  (2)严格限制城市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用地
  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中,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
  此项工作由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负责。
  2、推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1)促进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提高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负责。要求对我区的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期限。
  (2)大力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确保城市建成区内本地植物指数≥0.7,在建成区自然环境中生存的鸟类、鱼类和植物等的综合物种指数≥0.5。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负责。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指数达标。
  (3)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搞好建成区绿化美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12㎡;建成区绿地率≥38%;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50%。
  此项工作由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区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配合。要求根据规划、环保部门制定的区域绿化规划,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各项指标。
  (4)继续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加快建设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特别要保护好生态公益林,继续开展生态风景林建设。
  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的建设和保护,区城管局、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配合。
  (5)严禁陡坡种果和毁林种果,对在坡度超过25°的陡坡种果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大退果还林工作力度。
  此项工作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区环保局、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各街道办配合。要求对山林种果现状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6)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加强海洋保护工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加强近岸养殖、滩涂养殖区管理,减少近岸养殖对海域的污染。
  此项工作由区农林渔业局(海洋局)负责。
  (7)加强采石场、取土场的规范管理,加强裸露山体的治理,加大对采石场扬尘污染控制,督促到期采石场关闭和复绿。
  无责任单位的采石场、取土场和裸露山体的整治,由区水务局牵头治理;其余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
  (8)为保护生态环境,严格在生态控制线及公共绿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筑,对于违法者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负责,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配合。
  3、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1)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此项工作由区文体局、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负责。
  (2)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做好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和检查治污保洁工程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和建设。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限期完成整改,规范环保行为。
  (3)大气环境控制。
  ①在城市规划上科学布局城市建筑组团和绿地,使城市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
  此项工作由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负责,区城管局、环保局配合。要求新建建筑、绿地符合我区的总体规划,确保热岛效应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
  ②通过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实施废气污染治理等手段和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空气污染指数达到创建规定的指标。
  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区建设局、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交警大队等配合。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和开展各项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控制各项污染源,确保环境指标达到标准。
  (4)水环境综合整治。
  ①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持续改进我区水环境质量。力争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
此项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要求对我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并制定我区水环境质量整治措施和实施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②确保城市管网水质年综合合格率达到10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实现24小时供水;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率≥70%,推行污水资源化技术的应用,再生水利用率≥30%。
  此项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区环保局、农林渔业局配合。要求对现有管网水状况进行评估,对不达标的问题制定措施并限期整改。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①综合整治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噪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城管局、龙岗公安分局以及各街道办负责。要求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形成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源。
  ②道路桥梁设计中增加降噪工程设计,推广使用低噪音路面材料,加大降噪窗、声屏障的推广力度,规划设置绿化隔离林带,加厚背景林。
  此项工作由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区环保局、城管局配合。
  (6)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我区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我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区建设局配合。要求对全区垃圾处理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限期完成。
  ②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能力。
  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要求制定我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物的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并依法检查和加强控制。
  (7)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强禽畜、化肥、农药污染的控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土壤环境的安全。
  此项工作由区农林渔业局、环保局负责。要求对现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8)针对我市夏热冬暖、水资源缺乏的特点,大力推广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推广应用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此项工作由区建设局、水务局负责,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配合。要求提出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9)完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
  此项工作由区建筑工务局、城管局、文体局负责,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配合。
  4、完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
  (1)完善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以及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85%,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
  此项工作由区贸工局、科技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局、水务局、龙岗电信分局、龙岗消防大队负责,区发改局、应急指挥中心配合。要求分别对现状进行评估,制定完善的整改方案,并制定应急预警方案。
  (2)完善城市餐饮行业、公共场所、学校、工厂、医院公共卫生配套设施,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达到较高的污染控制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落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使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
  此项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区环保局配合。要求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对现状进行梳理评估,对存在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并实施。
  (3)建立起各种交通方式高效协作、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城市道路“瓶颈”路段的改造,有效缓解行路难、停车难问题,努力实现主次干道平均车速≥40公里/小时。
  此项任务的规划工作由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区交通综治办负责,新改建的道路项目由区建筑工务局负责。
  5、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1)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市民、学生的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市民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主人翁意识。
  此项工作由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城管局、教育局负责,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配合。
  (2)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针对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85%的标准,开展灵活多样的“创建全国生态园林城市民意调查”活动。
  此项调查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要求按照全市部署,在8月份开展一次全民调查。
  6、创建具体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和建设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结合本部门负责工作的实际,制定创建达标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区创建办公室。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创建工作。
  (2)各有关部门按照已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同时,要每月检查进度,及时对未达标项目进行整改,确保创建达标工作圆满完成。
  (3)积极配合市创建办的统一部署,做好迎接省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检查评审团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巩固发展阶段(2006年9月-2014年)
  1、通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检查和验收,进一步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新的起点上按照国际标准创建更高水平的生态城市。
  2、严格实行规划控制。立足长远做好城市区域功能规划,加快东部海滨地区的发展,有计划地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大力发展城市公共绿地,保护和恢复生态用地。
  3、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康乐、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设施,继续抓好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能力的建设。
  4、大力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共存的高科技、高品位的文化和园林式、花园式生态型城区。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有效载体,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大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层层动员、统一行动,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经费有保障,工作有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针对在城市湿地建设和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城市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交通、大气和噪声综合治理以及群众性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程序落实投资计划,拓展资金渠道,保障项目实施,确保达标。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区创建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检查,通报有关情况。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创建工作进行视察和监督。建立创建工作的月报制度,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信息员,按时上报创建信息。
  (四)广泛宣传,全民动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我区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引导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并对创建工作进行监督,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城市管理 生态园林城市 方案 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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