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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特困家庭子女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龙岗区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市、区教育扶贫工程的有关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生活特困学生的关爱,避免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子女失学、辍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龙岗区户籍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家庭是指:
(一)享受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幅度不超过50%的家庭。
(三)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贫困,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家庭。
(四)有子女属残疾学生(已领取残疾证明)的家庭。

第四条 减免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一)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书本费和物价部门核定的代收费、学生服费、军训费、膳食费。
(二)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的,实行定补。具体标准由教育部门综合全区情况后,与民政、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每学年定补5000元。

第五条 特困家庭子女通过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学杂费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助学救济,救济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四)之一的家庭子女:
1、高中、中专3000元;
2、大专4000元;
3、本科5000元;
4、重点本科6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的家庭子女可予以一次性的助学救济:
1、高中、中专每学年3000元;
2、大专每学年4000元;
3、本科每学年5000元;
4、重点本科每学年6000元。

第六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就读非本区中小学校的学生(就读特殊学校的除外);
2、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3、就读非通过考试(学习成绩优秀或有特长被高等院校免试录取的除外)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5、家庭中拥有空调、汽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6、正在按揭供楼期间的(安居房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的程序及部门分工:
(一)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特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属特困学生的出具龙岗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属残疾学生的出具残疾证明,由学生所在学校核实登记后,给予办理免收一切费用。
区属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将免收费登记表及有关资料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二)就读高中(中专)阶段的特困学生和残疾学生,每学期缴费注册后,属特困学生的出具龙岗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属残疾学生的出具残疾证明,同时出具缴费注册证明,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领取实补。
(三)就读大专、本科的特困学生和残疾学生。
1、由户主凭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校的在校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受理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2、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应会同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有关工作人员一起入户调查核实,并如实填写《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临时救济家庭情况调查审批表》,然后由社会事务办、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呈报件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决定批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按审批标准发放助学救济金。
5、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区民政局负责申请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
(四)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每学年凭残疾证明和就读学校的缴费注册证明,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领取定补。

第八条 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免收的费用由区教育局报区财政。高中(中专)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和特殊学校教育的定补金,每年11月前,各街道办事处教育办、社会事务办联合审定符合助学条件的人数及资金,经区民政局统一做预算后报区财政。资金由区财政直接下拨各街道财政。

第九条 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入学助学救济金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将本辖区领取助学救济家庭的名单、学费救济金额等情况在社区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领取入学助学救济的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区教育局或区民政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或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已领取助学救济金的应予以追回。

第十条 从事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审核、审批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困家庭学费救济补助金的。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助学救济项目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免收项目的费用或补助金:
(一)品德不端,无心向学,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记大过、勒令退学的;
(二)吸毒、涉及黑社会活动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捏造事实,骗取助学金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特困家庭 助学救济办法 通知
  抄送:区残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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