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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街道建立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的试行意见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我区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强化街道管理力度,提高基层综合执法效能,全面提升城市和社会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街道的城市和社会管理效能为目标,以强化街道对辖区行政执法力量的统一指挥协调权威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方针,通过创新行政执法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加强统一指挥协调,建立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有效解决街道一级执法权限与管理责任不匹配、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不协调的矛盾,进一步强化基层执法力度,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充分认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街道的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建立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执法。

  (二)改革创新原则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总结各街道在“梳理行动”、“清无”等重大行政执法行动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积极探索和依法完善基层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提升执法综合效应。

  (三)重心下移原则

  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对街道依法能够承担的城市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事权,要坚决把工作资源、工作力量一并下移到街道,充分发挥和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区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管、协调、支持力度。

  (四)分工协作原则

  坚持分工与协作相结合,以分工为基础,以协作为中心,有效整合街道的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五)注重实效原则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街道城市和社会管理的实际情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实效。

  三、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各街道成立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一名副主任(或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综治办(出租屋管理所)、城管办、安全办、劳动站、建设办、计生办、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应急指挥中心、民兵应急分队、司法所、水务所(水务管理中心)等街道辖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中队、环保所、交管所、公路所、工商所、卫生监督所、交警中队、消防中队、国土所、地政监察分队、社保站等市、区派驻街道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街道范围内重大或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具体的统一执法行动;

  2、研究制定各相关执法单位在统一执法行动中协同配合的实施办法,建立联合行政执法的启动机制,明确启动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3、负责检查和监督各执法单位在街道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中协同配合的情况;

  4、负责街道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通报工作;

  5、负责街道联合行政执法的后勤保障及执法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街道综治办,负责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单位参加联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街道辖区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协同配合的长效机制

  各行政执法单位协同配合的具体运作方式为:

  1、街道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重点、难点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或相关执法单位要求,认为确需多个执法单位联合行动时,决定启动行政执法协同机制;

  2、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方针,根据执法的类型和各部门的职能,会同相关执法单位制定具体可行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合理确定需要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单位和人员数量,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3、各相关执法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指派执法人员参加统一执法行动,被指派的执法人员应按时到位,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拒绝;

  4、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应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别分别由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出具法律文书,并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其他参与协同的执法单位根据自身的职责给予配合;

  5、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联合行政执法行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及参加行动的各执法单位。

  (三)形成一支成员相对稳定的联合执法队伍

  各街道要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同密切”的原则,逐步形成一支有一定规模和较强战斗力的联合执法队伍,由街道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直接指挥。

  街道联合执法队伍的具体组建采用从辖区各执法单位抽调人员的方式,不另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各行政执法单位指派参与联合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具有较高素质,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业务,并相对固定。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将指派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街道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执法人员日常在本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执行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任务时集中,接受街道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执法任务结束后回到各自单位。

  各街道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法律培训,健全对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改进执法作风,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保障措施

  (一)区、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自身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常规性的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执法活动,由各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进行。街道辖区内的重大和统一的行政执法行动,方可要求街道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启动行政执法协同机制,以提高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的效能。

  (二)在街道设有派驻机构的区直部门,要按照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充分下放权力,积极支持街道对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协调和日常管理;未在街道设有派驻机构的区直部门,要依法通过委托执法的形式,将相关执法权下放到街道,以确保街道权责统一。

  (三)各街道重大和综合性执法活动需要公安部门参与时,由各街道与区公安部门进行协调,区公安部门应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开辟“快车道”,安排必要的警力。公安部门指派参与协同配合街道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或统一执法行动的公安干警,要切实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挠执法的有关人员,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保障行政执法行动顺利实施。

  (四)建立实施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工作责任制。各街道要对区直部门派驻街道的机构在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或统一执法行动中的配合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甚至拒绝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街道党工委可以建议区直部门对其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采取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五)改革完善市、区派驻街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和办法。区直部门派驻街道机构正、副职的任免,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初步同意后,应当书面征求街道党工委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按有关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区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党工委对拟任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处理。市直部门派驻街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其征求街道党工委意见的具体方法按照区委、区政府与相关市直部门的协商意见执行。

  (六)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区街管理职责的意见(试行)》(深龙委〔2005〕9号)中有关“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以及财政经费划分的具体规定,从2006年起,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直接将区直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经费切块下拨到街道,切实保障街道的行政执法经费。

  (七)区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对在街道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统一执法行动中不予协同配合,导致误时误事,影响行政执行力的执法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各街道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街道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和街道联合执法队伍的组建工作,并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尽快取得实效。

  (二)各街道要依法规范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确保行政执法协同配合工作依法进行。对通过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参与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统一执法行动,既要重视执法效果,又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三)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委托街道执法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各街道建立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重点在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执法程序完善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协助,加快推动各街道行政执法长效协同机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街道要将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06年1月4日

  主题词:体制 行政执法 意见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200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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