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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协作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协作制度》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协作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出租屋综合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理顺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任务,搞好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参与出租屋综合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相关部门在出租屋综合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出租屋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承租人信息采集、出租屋管理员管理、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代征房屋租赁税收及其统计工作,向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城市管理(城管行政执法)、安监、质监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在出租屋综合管理中,对于出租屋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状态、出租屋内的租住人员及其发生的各种事件,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主动管理。

  1、查处职责:各相关部门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出租屋内存在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以及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并通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出租屋暂住人口户口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

  计生部门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做好出租屋及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屋税收征管,对偷税、逃税、抗税行为依法惩处。

  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年370号令)等规定,对利用出租屋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卫生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做好出租屋的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依法清理取缔利用出租屋开设的无牌诊所。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出租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各类物业公司、股份公司必须协助出租屋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2、信息反馈职责:各相关部门对于出租屋内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查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对应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以便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掌握查处情况,及时跟进信息采集工作。

  二、加强协作机制的制度保障

  为了保障协作机制的顺利运行,在实际协作工作中遵循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区、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人员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通报工作情况,明确协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必要时,可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随时召集。

  2、对联席会议通报的情况和研究的问题,各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责,抓紧组织落实。

  (二)联络员制度

  为方便工作,在各相关部门设立2名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联络员,实行A、B配角制,负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联系工作。

  (三)情况通报制度

  1、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登记和巡查中发现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如实填写《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分类别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联络员应予签收;紧急情况口头通报,事后补签。

  2、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出租屋查处的情况和对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在情况收集及反馈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

  3、对于不予签收《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和签收后不反馈查处情况的单位,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登记汇总后报区政府作为年终对各单位考核的依据。

  (四)重大工作协同配合制度

  1、当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有关部门的要求,经区、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可以开展协助工作。

  2、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一些必要的执法工作。有关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予以满足。

  3、鉴于公安机关负有对出租屋暂住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职责,为保持与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经常性协作,由公安机关的领导兼任三级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领导,即明确由龙岗公安分局一名负责人兼任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各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的一名负责人分别兼任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指导员,各派出所以社区为单位选派一名社区民警兼任辖区所在出租屋综合管理站指导员。

  (五)责任倒查制度

  对出租屋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凶杀、爆炸等特大刑事案件及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1、经倒查,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对该出租屋及业主、租住人员信息未作有效登记的,依法追究出租屋管理员及其主管的管理所、管理站领导责任。

  2、经倒查,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已作有效登记并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报单》的,该有关部门已作签收而未及时组织查处的,依法追究该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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