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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办发〔2004〕12号)和2005年第29次市委常委会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通过改革,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权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和巩固、完善、探索、深化的总体要求,坚持“三个不突破”,即机构设置上不突破经市批准的现有机构限额、人员编制不突破现已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行政事务编制总数、领导职数配备不突破现有规定。

  这次改革主要是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重点地进行调整、组合,理顺关系,更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团机关基本维持现状不变。经调整,区政府共设工作部门19个,直属行政事务机构5个,直属事业单位3个。具体如下:

  (一)调整和规范设置机构

  1、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

  (1)组建区贸易工业局(不再保留区经济贸易局,区物流发展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工业、商业贸易、物流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

  划入的职能:

  ①原区物流发展办公室(旅游局)商贸、物流管理以及协调各物流基地服务中心的职能;

  ②区高新办原有的职能。

  (2)区旅游局作为区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单独设置(原区物流发展办公室与贸易工业局合署办公,其商贸、物流管理职能随之划转),加挂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站牌子,主管全区旅游业。

  (3)设立区应急指挥中心,为区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承担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职能。

  (4)组建区建筑工务局,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统一建设管理。

  划入的职能:

  ①原区住宅局除房管和物业管理外的所有职能;

  ②区直各单位原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职能;

  ③全区土地储备开发的协调管理职能。

  (5)设立区体制改革办公室,为区发展和改革局辖属副处级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区体制改革工作。

  2、调整和更名的机构

  (1)区发展计划局更名为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能调整为加强对全社会的综合管理,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总体指导。

  (2)区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3)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局,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扩大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点范围,增加市划转的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等职能。

  (4)区科技和信息局更名为区科技局(挂区信息化办公室、科协、知识产权局牌子),负责全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等工作。

  (5)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加挂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独立运作,承担区属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6)区建设局(挂区民防办牌子)加挂区住宅局牌子,增加原住宅局房管和物业行业管理职能。不再保留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7)区农林渔业局加挂区海洋局牌子,增加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同时撤销区高新技术产业带东部海洋片区管理办公室。

  (8)区水务局增加污水处理和排水、排污监管职能。相应取消区环保局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立项的职能,取消区城管办排水、排污监管职能,并将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划归区水务局管理。

  (9)区城市化推进办公室更名为区旧城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区旧城改造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

  3、保留的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合署办公)、监察局(与区纪委机关合署办公)、侨务办公室(与区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加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等保留不变。

  文体局(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牌子)、统计局、人事局(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局、司法局等区政府工作部门保留不变。

  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区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和公路局等直属事业单位保留不变。

  4、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

  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区政府任免,并参照省、市的做法参加政府工作会议;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区政府任免。

  (二)认真做好“三定”工作

  做好政府各部门定职能配置、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合理设定。

  1、关于职能配置

  职能配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职能法定原则。政府的架构、部门的设置和各部门的性质、职能及编制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减。二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区、街道职责权限,科学规范区政府工作部门职能,理顺政府条块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努力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做到有责有权,权责一致。三是职能范围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为保证政令畅通,参照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的职能配置情况,并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四是精简统一的原则。在完善大行业、大系统综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精简机构与人员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整合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五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审批项目调整或审批职能重新划分的部门,相应调整其有关职能。

  2、关于内设机构的设定

  严格规范层次和级别。正处级单位的内设机构按正科级建制;副处级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如需设内设机构,应按副科级建制。编制不足3名的不设内设机构。现有编制3名以下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并。

  3、关于人员编制的设定

  (1)部门人员编制的核定。对职能增加后工作量增加不多的部门,一般不予增加编制;对职能划转的,要连人带编相应划转编制。

  (2)雇员员额的配备。对政府部门承担的辅助性、临时性工作,以及工勤服务性岗位和少数专业性、技术性岗位,推行雇员制等管理办法。机关工勤雇员编制按行政编制的10%配备,其他岗位雇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配备雇员编制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有上述岗位在编人员待遇不变,新进人员一律实行雇员制。雇员工资按有关标准核发。

  (3)领导职数的确定。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3名,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综合部门可适当增配,情况特殊的可配1正4副。区直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配备技术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下设及派出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4—7名的配1正1副,编制在8名以上的配1正2副,个别人员编制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配1正3副。

  除本次改革涉及的政府部门外,其他区直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政法部门均应参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对所承担的职能和机构编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做好机构衔牌和印章使用工作

  新设立、新组建和更名机构的衔牌和印章按规定的标准,由区委(府)办统一制发。更名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及合并后新组建的机构在其“三定”方案批准后即挂牌运转。新机构挂牌运转后,即可使用新印章,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在新印章启用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用原机构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并上交区委(府)办统一注销。

  (四)加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机构编制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的建设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职能是代表区政府做好所辖区域的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社会治安和公共服务等工作。要树立“大办事处、小区政府”的城市管理观念,凡属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权,以及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区有关职能部门都要把权放下去,切实解决责任与权力相脱节、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的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编制使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整合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并从严控制其数量。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稳步推进“选聘分离”。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如要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委托社区居委会承担,应就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实行“费随事转”。

  (五)配套推进各项改革

  1、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区政府各部门、街道联网办公;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体制机制创新的结合,构筑统一的政府办事平台,整合、优化和规范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强化业务协同,改善运作机制和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网上监管进程,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实现服务行政、透明行政。

  2、规范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推动中介组织的改组、合并,切断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附属关系,挂靠政府部门的社会中介组织在财务、人事、业务等方面必须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强化执业责任,加强执业监督,改善执业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自律、行业协会监管、政府监督指导三个层次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规则,健全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功能完备、行为规范、责任明确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

  3、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灵活高效、保障有力的后勤服务体系。

  4、探索符合实际、相对灵活的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改革。探索人员编制与部门预算挂钩的管理办法,增强各部门自我改革创新动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改革涉及的机构变动范围较小,不精简人员编制,重点在于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深化改革,时间紧、任务较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区直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2003〕4号)精神,严肃纪律,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问题,不得突击提干、违规进人和分钱分物。积极支持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三)实施步骤。各单位要组织学习机构改革文件,涉及改革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制定本单位“三定”方案;其他区直部门均应参照本方案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对原有“三定”方案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9月下旬,各部门将“三定”方案交区编办审查;11月上旬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各部门“三定”方案,各部门应抓紧实施,及时调整内设机构和进行人员定岗,以确保按上级要求如期完成此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0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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