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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现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办〔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批准后及时将应急预案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

  关于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的管理工作,要求举办单位周密细致做好活动前期准备,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确保活动的规范、有序、安全。但是,近期个别举办单位由于对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不充分,没有周密及时做好各方面准备,导致大型群体性活动引发突发事件,给社会秩序和市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的管理,避免或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有关部门要认真把关,对不具备举办活动条件的单位不允许举办。

  二、各有关单位在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特别对活动时间和地点,要做出合理的选择,尽量避免多个大型群体性活动同时或者连续举办;尽可能选择避开靠近交通主干线和人群密集的地点举办活动。对因工作疏忽,酿成重大突发事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有关单位在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时,要将活动情况向公安、城管、交警及活动地点所在区政府通报,以便取得支持和配合。

  四、做好应急预案及备案工作。有关单位在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前,要在客观评估形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认真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有关批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的制定作为批准的条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在活动前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8日

  主题词:应急工作 群体性活动 通知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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