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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公司),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与区应急指挥中心联系。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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