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属各单位、企业(公司),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规定(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与区应急指挥中心联系。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