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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我区工业用电报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深府〔2004〕63号)等文件精神,在严厉打击违法建筑的同时,保证合法工业厂房正常用电报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几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不给予供电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二、凡符合规划,能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工业厂房,可直接到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

  三、凡符合规划,但暂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由用电户提出申请,各街道办审核,经街道办主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交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同时报区经贸局备案。

  四、凡属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建筑,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划定的界线和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4年413号)的规定,正在接受处理的工业厂房,能出具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的相关证明,由用电户提出申请,各街道办审核,经街道办主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交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同时报到区经贸局备案。

  请各街道办和相关企业按以上程序严格履行工业厂房报装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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