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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公务车辆报废更新程序的通知

区府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公务车辆报废更新程序,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务车辆报废更新程序

  (一)各单位公务用车达到报废期限及报废标准要求更新的,填好《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审批表》后,送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二)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三)送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更新车辆的标准等有关意见。

  (四)送区财政部门提出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意见。

  (五)报区政府审定。

  二、本程序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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