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投标人:
因招标文件制作的失误,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开标与评标”第27点“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与本项目“评标信息”中确定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无价格)”相矛盾,现确认本项目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以“评标信息”中的确定的评分方法为准,也即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将“第五章开标与评标”第27点的内容更改如下:
27.1.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7.1.1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投标价格
27.1.1.1资格性检查,见26.4。
27.1.1.2符合性检查,见26.5。
27.1.1.3 针对第27.1.1.2条所述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7.1.1.4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在委托招标金额未得到追加之前,只对在委托招标金额内的投标进行评定。
27.1.1.5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27.1.2 综合评审
27.1.2.1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27.1.2.2评比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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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比因素 |
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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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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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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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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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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