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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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条目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采购明细清单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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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299 |
救护车 |
台 |
1.0 |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目录内的产品;
3)必须符合国家专用机动车的有关规定,不低于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QC/T457—1999行业标准;
4)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的“医用汽车”生产许可证;
5)投标人所提供救护车医疗配套设备必须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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