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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6〕273号)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创想青年文化发展中心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平西路13号非凡空间807

  法人代表:谢凯蓉

  深圳市龙岗区创想青年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深圳创想中心”)参加了2016年龙岗区“你点我送”文化惠民工程(一标段)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17494,采购预算金额105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622日开标。经查,深圳创想中心与本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圳市后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书上传操作员同为“谢凯蓉”。深圳创想中心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创想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6260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创想中心于法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有关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创想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21,000元(1,050,000×20=21,000元);

  二、3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创想中心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创想中心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创想中心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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