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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7〕100号)

  当事人:深圳市央器科技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旺塘大厦1501

  法人代表:李丽吟

  深圳市央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央器公司”)参加了龙岗区第二职校酒店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9625,采购预算金额82.8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1117日开标。经查,深圳央器公司的投标文件与参加本项目的另一投标人深圳市锐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锐青公司”)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具体表现为深圳锐青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深圳市央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央器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完全相同。深圳央器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央器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74号)。深圳央器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深圳央器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央器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2,420元(828,000×15=12,420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央器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央器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央器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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