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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7〕121号)

  当事人:广东欣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5层509房

  法定代表人:马旭彬

  广东欣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邦公司”)参加了深圳市龙岗区卫计系统口腔X线体层摄影系统采购B包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42614)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7年1月11开标,欣邦公司被确定为B包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产生后,我局接到举报称欣邦公司投标文件中由厂家盖章的技术规格偏离表证明文件印章涉嫌作假行为。

  经查,欣邦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和《销售代理店证明书》上加盖的制造厂商森田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公章。欣邦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并非森田公司所提供,所加盖的森田公司公章是伪造的。欣邦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欣邦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93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欣邦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函告知书的回复》。经研究,欣邦公司请求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欣邦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22,350元(1,490,000×15‰=22,350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欣邦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欣邦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欣邦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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