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采购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7〕122号)

  当事人:江西通悟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温圳大道鸿泰小区A区1

  栋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龚雪兰

  江西通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悟公司”)参加了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灭菌盒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5630)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7年1月23日开标,通悟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

  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我局接到举报称通悟公司投标文件多份材料存在公章样式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经查,通悟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产品“病人加温系统”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技术规格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上加盖的制造厂商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3M公司”)和《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上加盖的3M公司公章不是同一公章。通悟公司投标文件中《制造商授权书》、《技术规格偏离表》、《售后服务承诺书》并非3M公司所提供,所加盖的3M公司公章是伪造的。通悟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我局已依法向通悟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9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通悟公司在法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有关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通悟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45,740元(2,287,000×20‰=45,740元);

  (二)3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通悟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通悟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通悟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5月31日

×